企业法务-公司法知识分享-第16篇
简单来说,公司的组织架构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公司法》,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采用相同的机构设置。对于小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公司法》设置了一些特殊条款。
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他们都是由所有股东组成的。其职权由法律赋予:《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无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公司法》对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类型、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审议表决规则等都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只介绍常见的规定,以后有机会再细说。
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会议,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一次临时会议会议。通常情况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可以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的事项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提前30日通知。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协议》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s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是不设股东会,因为它们的股东是单一主体。
在下一期,我们将讨论公司组织结构的执行机构,通常称为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