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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创业申请书范文,事业人员离岗创业申请

近日,岛城发布了《关于转发鲁人社规20181号文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文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参加项目、离岗创新创业、兼职创新或在职创业。据介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相关工作成绩和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考核奖励、项目申报、评价的重要依据。

去企业挂职参与项目

《通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事业单位可以采取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项目合作的方式,参与R&D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应当签订挂靠或者参与项目的合作协议,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也可以签订协议,约定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成果转让、专业技术人员形成的开发收入等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和协议变更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工资待遇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权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争、培训、考核、奖励等。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在职人员到企业工作或参与项目合作时同等对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加项目合作半年以上,由企业出具年度考核意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挂职或参加项目合作人员的考核结果。

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

《通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与自身业务领域相近的兼职创新,或利用与其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岗位上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保证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组织实施企业兼职创新或在职设立。非全日制创新获得批准的,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和非全日制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对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非全日制收入、福利、社会保险、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企业经批准在职设立的,其创业项目涉及机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科研成果的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企业应当签订协议,按照法律法规明确权益分配。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非全日制单位工作,或者在在职创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请企业兼职创新或在职开办的,应当自行提出书面申请。经事业单位同意,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和在职开办企业的意向。如无异议或异议,经调查核实不影响企业兼职创新或在职创业,由机构报主管部门(主办单位)审批后办理企业兼职创新或在职创业手续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职创办科技企业或在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脱产经营协议,就脱产经营事项、脱产期限、社会保险、保密、收入分配、知识产权、成果归属、脱产期满复工相关事项、违约责任处理、纠纷处理等作出约定。离职创业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支付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人事档案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保管,工龄连续计算。脱产开办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相应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首次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职期限可延长至退休。离职期间,事业单位不得以离职为由解除人事关系。

脱产开办期间,脱产开办人员应当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地单位参加社会保险,脱产开办期间所需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资金由事业单位与脱产开办人员协商确定。脱产开办期间,脱产开办人员应当执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管理制度。如果脱产创业者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则工资等级会正常增加。创业业绩突出的,经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级,不占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优秀比例,并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奖励。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决定其离职创业人员停止创业,并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有关规定处理。

离岗创新创业

创业人员在休假期间或休假期满后愿意返回人事关系所在地单位的,应提前30日向人事关系所在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安排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岗位空缺,可以暂时突破岗位聘用总量,逐步消化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如遇撤销、合并、重组等改革,脱产企业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脱产企业家回国参加改革

革。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企业,本人提出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单位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承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事业单位同意后,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意向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 (举办单位)批准后办理离岗创业手续。担任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辞去领导职务的,可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离岗创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


根据《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转化、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岗位(简称“创新型岗位”),并按岗位设置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调整岗位设置难以满足创新工作需要的,可突破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限制,申请设置特设岗位。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明确细化创新型岗位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任职条件要求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符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能力和水平。创新型岗位人选可以通过内部竞聘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事业单位应当与创新型岗位聘用人员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创新工作实际,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条款。


事业单位可设立流动岗位


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可探索在创新型岗位实行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便于工作人员合理安排利用时间开展创新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在创新型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型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


事业单位可以设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水平创新人才兼职,也可以聘用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人才。事业单位可按规定为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发放劳务费。事业单位应当与流动岗位人员订立协议,明确工作期限、内容、时间、要求、条件、报酬、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可以申请异地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等待遇。流动岗位聘用人员可以聘用单位名义申报科研项目、资金资助、荣誉表彰、奖励等。聘用协议终止或解除的,项目和资金等留归项目申请单位。省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山东事业单位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应聘到创新型岗位和流动岗位,由其从事创新创业工作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给予工作补助和相应的住房补助。(半岛客户端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