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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优惠政策,承德创业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险金,已在国家层面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号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同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本辖区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但不能与财税〔2015〕72号文件相抵触。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号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号文(税〔2016〕639号),对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主要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剩余保险费政策为依据。

首先,小微企业免于剩余保险

1.对2014年10月31日后(含)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岗职工总数1.7%,在岗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保障待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2.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为残疾人安排就业且从业人员不足20人(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交保障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中函[2016]639号))

3.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为残疾人安排就业且从业人员不足20人(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交保障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号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二、代收机构和付款地点

1、保证金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先到当地税务登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然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自核自付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京中函[2016]639号))

2.保障金的缴纳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其他税费的缴纳方式一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3.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没有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的征收另有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号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4.用人单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保障金的申报缴纳地点与用人单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地点相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第三,计算收集周期

安全费用每年计算和收取,每年可以申报和支付两次。每次应申报缴纳年度保障金的一半,征收期限为5月1日至5月15日和9月1日至9月15日;在自愿原则下,用人单位可在5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一次年度保障金。其中,2016年征集期为8月1日至9月30日。(实际征收期限以主管税务机关规定为准)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向当地税务登记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期限内

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其中,2016年仍在7月份进行审核工作。在申报期结束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时向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第十二条)


四、征缴标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五、保障金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笔者总结的可能还不全面,鉴于残保金政策的地域性特点,不能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一一列举,还望大家自行归纳总结。同时也欢迎就政策问题进行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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