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797股票简称:第一创业公告号。 2021-042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在这次会议上没有人反对这项提议。
2.本次会议不涉及上一次股东大会决议的任何变更。
3.为了尊重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次会议审议的所有提案将在中小投资者投票时单独统计。
4.6.00号议案涉及关联交易,需要逐项表决。股东大会表决时,相关股东回避表决,不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进行表决。
一.会议的召开
1.会议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6月30日(星期三)13:00开始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1: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9:15-15336000。
2.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福一路115号投资银行大厦20楼1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开。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学敏先生。
6.会议遵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
二.出席会议
一、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现场及网上投票股东106人,代表股份1325848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958%。
其中,10名股东现场投票,代表1,280,963,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381%。
网上投票股东96人,代表4488.5044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7%。
2.少数股东出席情况概况
现场及网上投票股东105人,代表791,161,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053%。
其中9名股东现场投票,代表746,276,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77%。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
1.公司董事、监事参加了会议。
2.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的审查和表决
会议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的所有提案均获得通过。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华西新宇投资有限公司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也未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进行表决。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非累积投票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的“占比”,指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6.00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需进行逐项表决。股东大会进行逐项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也未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进行投票。
对《议案6.01预计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其持有的534,686,400股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对《议案6.03预计与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浙江航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其持有的173,435,869股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二)累积投票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累积投票议案,全部候选人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均超过50%,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第13.00项累积投票议案及子议案均获得通过。刘学民先生、王芳女士、邓文斌先生、杨维彬先生、徐建先生、梁望南先生、臧莹女士、高天相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14.00项累积投票议案及子议案均获得通过。龙翼飞先生、罗飞先生、彭沛然先生、李旭冬先生、刘晓蕾女士当选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15.00项累积投票议案及子议案均获得通过。钱龙海先生、李章先生、陈志成先生、王学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注:上表中的“占比”,指中小投资者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二)累积投票议案
五、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余平、李睿智
3、结论性意见: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