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今日讯(记者孟宋艺彤)为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10月25日,根据财政部官网发布的信息,财政部近日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有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实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数量合理确定。
据了解,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对创业担保贷款的利息补贴和奖励、对金融支持深化试点城市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的奖励、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定向补贴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以在贷款合同签订日的贷款优惠利率的基础上有一定程度的上升。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全国重点扶贫开发县和14个特殊困难集中连片地区)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经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对有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开办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聘用的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担保形式予以支持。
《办法》强调,还款积极、促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应超过3次。对具有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家、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健守信的二级企业家,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商业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按照国家规定的贷款金额、利率和贴息期限内的实际贷款金额、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利息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办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将在贷款合同签订之日给予贷款优惠利率50%的贴息。财政部门对展期和逾期的业务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此外,中央财政每年对东中西部各试点城市奖励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含直辖市所辖县和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所辖区县、国家级新区。不到10个省、自治区(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和5个计划单列市,1个试点c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