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珠海市人社获悉,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多项助民创业举措。
010年至1010年,了解到原政策下,创业者享受贴息的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吸纳就业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200万元,现分别调整为30万元和300万元。
同时新增合伙企业家贷款利息补贴和小微企业重点扶持对象:合伙经营每人最高30万元,最多提供3年创业小额贷款利息补贴;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在〔指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享受最高500万元的贷款额度
重点扶持对象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军队转业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上商户、贫困人口和已建卡农民。
提高贷款贴息额度
据了解,贷款基准利率3%以内的贴息范围仅限于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珠海的高校毕业生。为减轻创业者负担,《通知》明确,在规定的贷款贴息额度内,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且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指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和本市高校毕业生)个人贷款和就业贷款,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贴息,最高贴息3个百分点。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75%,上调3个百分点为7.75%。实际贷款利率低于7.75%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如果高于7.75%,则按照7.75%给予折扣。根据《通知》的规定,其他创业贷款(小微企业等吸纳就业)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补贴。
提高贷款贴息利率
《通知》从以下两个方面放宽贷款贴息条件:一方面,不再要求创业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贴息的原始条件之一是要求企业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考虑到创业不易,为了减轻创业者的负担,《通知》,未吸纳就业就创业的个人不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另一方面,允许商事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享受折扣政策。根据原规定,同一经营主体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已申请小企业贷款贴息,再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义申请小企业贷款的,不纳入贴息支持政策范围。
为解决商事登记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能享受小企业贷款贴息的问题,《通知》将未享受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且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家纳入小企业贷款贴息范围,加强对企业家的支持力度。
放宽贷款贴息条件
原政策规定,创业者每季度或自还清全部本息之日起3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贴息。为减轻创业者负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通知》将贴息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每半年和年底后,申请时间由30天延长至60天。同时,针对部分创业者不知道如何申请贴息的问题,《通知》出台了以下措施
作者:南方记者王敬浩
实习生:洪小可苗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