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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申请创业扶持理由 残疾人创业补助申请书

一、支持对象:

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实现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需要帮助的残疾人。包括:国际、国家、省、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和体育竞赛前三名;获得市级以上“残疾人自强模范”、“残疾人技术能手”、“最美残疾人”等荣誉称号的残疾人。

申请支持的残疾人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自主创业或自主创业,具有合法的经营范围和可持续经营的潜力。

二、资金支持的标准:

1.根据经营规模、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对自主创业一年以上的残疾人给予5000元创业扶持,超过50000元的给予10%创业扶持。最高供养标准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

2.对已从事个体经营(含乡村民俗旅游业务)并获得《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残疾人,根据经营规模、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对3万元以下的给予3000元扶持,对3万元以上的给予10%扶持,最高扶持标准不超过1万元。

3.对在国际、国家、省、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和体育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并在市(含)级获得“残疾人自强模范”、“残疾人技术能手”、“最美残疾人”等荣誉称号的个体、个体残疾人,实际资助标准将进一步提高10%。

以上支持为一次性,不能重复享受。具体扶持资金数额根据残疾人个人实际投入和相关票据确定,实物扶持纳入扶持资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已享受本办法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原则上五年内不再享受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

三.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4045”要求(女40岁,男45岁)(含)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以自筹资金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金额为按年度最低缴费基数(个人自付部分)计算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费用全额。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5年。

四.申请批准程序:

残疾人申请自主创业和自主创业扶持资金,应当提交书面申请(自主创业或自主创业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申请扶持的金额和用途等。)于每年4月底或8月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办理。我是《营业执照》、《身份证》、《残疾人证》,提供《户口簿》自营或者提供集贸市场。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残疾人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本人《营业执照》 《市区残疾人自主创业和个体就业一次性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提交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涉及原件经区残联审核后退回),并填写《身份证》(附件2)。

五、注意事项: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就业形式已经实现;

2.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条件;

4.死了;5.账户转入其他市、区;

6.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7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