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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可以创业经商,国家鼓励公务员创业政策

关于公务员是否违规兼职的话题

多次引发舆论热议

这也引发了网友对公务员待遇的讨论

然后

党员干部下班后

送货,开专车

借钱向别人收取正常利息

租赁商店收取租金等

有没有违反纪律?

先回顾一下

当时非常“有热度”的两个事件

事件一:公务员下班送外卖是否违纪?

2019年1月,一位自称属于扬州市宝应县的网友“乐乐”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致市长的留言”频道留言:

你好,因为生活压力大,问公务员周末带货是否违纪。

相关截图热传引发网友讨论公务员待遇。

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1月16日,宝应县纪委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致市长的短信”频道回复称,是——

如果公务员生活有困难,他们会在周末去原则上不构成违反党的纪律送货。但作为公务员,应向组织报告相关情况,不得影响自身工作的开展。同时,有关党组织和所属单位要对确有困难的公务员家属给予关心和慰问。

事件二:开专车的副镇长被纪委查了

2016年5月中旬,安徽省歙县王村镇一名副镇长在滴滴登记为车主。

本来要去参加县委党校9: 30会议的副市长,顺便拉了一辆“专车”,被发现报了案。这不是副市长第一次开专车了。被举报的时候,他已经一共交了359张票,总收入两三千元。举报者不仅报了警,还通报了纪委。纪委收到并接受了这份报告,称调查结束后,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据媒体报道,副市长开专车是有原因的。前段时间他因为腿部风湿长期去合肥,前后花了1.5万多元,大部分都是借的。门诊不能参加医疗保险。养孩子,还房贷,还贷真的很紧。他说如果他接受惩罚,他就不会再犯了。这一消息很快引起了舆论的热烈讨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务员兼职是违反纪律和规则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组织中兼任职务。

从“法纪”的角度来看,方圆离不开规则。对于此前一些公职人员利用公务员身份在企业或营利性组织兼职,担任独立董事和董事的行为,应当受到刚性法律法规的约束。

但从合理的角度来看,利用业余时间,不利用公务员身份从事合法劳动来增加收入,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值得商榷。

副镇长开滴滴贴补家用被媒体曝光后,大多数网友不仅没有谴责洪升,反而对其表示了同情、理解甚至声援。

nt-size:15px;">实践中,对何为构成违纪行为的“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困惑。如,有观点认为,党员干部只要是工资以外的收入,包括下班后送外卖、借款给他人收取正常利息、出租店面收取租金等均属于违规从事或参与营利活动。


释疑


这种观点没有准确把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的主要精神,简单机械地理解条文。认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必须以违反有关规定为前提,要对“营利活动”作限制性、实质性的解释,而不能简单地将一些日常经济行为混同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是从事营利活动构成违纪的前提必须是违反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和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均设置了“违反有关规定”的前置条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法律法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1984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2001年4月3日)等。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公务员不能违规兼职、不能违规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2018年修订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与2005年《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相比,增加了限制性用语“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与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党员干部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相一致,可有效避免实践中人为加码和扩大化现象,需认真领会。二是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据此,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政策兼职、创业,不应被视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二是关于“营利活动”的含义或界定。“营利活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党员干部参与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所从事的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参加的活动或参加的组织的收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党规党纪、法律法规禁止党员干部违规参与营利活动或在企业和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并不是禁止他们的一切经济行为。在执纪中,应当将营利性质浓厚的商业行为与一般社会观念认可的经济行为作适度区分,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党员干部实施经济行为就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如,公务员(《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除外)可以依照规定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申购、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但是不准其参与上市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等;党员干部将其个人通过合法收入购买的门店长期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在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下,只能算作一种简单的经济行为。党员干部既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也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亲历者和参与者。纪检监察机关在适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兜底条款时,必须从党内法规、法律法规立法本意上进行把握,即为了防止公职人员边做“官”、边经商,公私不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破坏社会公平。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进行界定时必须保持谦抑性,其实施的行为应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列举的五种情形的危害性具有实质相当性,而不宜把一些日常经济行为简单等同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最后,本文只是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认定在客观方面的概括性把握,至于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等对相关主体(如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退休或辞去公职的人员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入低”曾被媒体评为是基层公务员的三大困境之一。现实中,陷入生活困难的基层公务员并不在少数。


越来越多类似的新闻,也提示我们多关心一下基层公务员群体的生存状态——他们的待遇是否合理?是否有特殊困难?


2018年,中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就提出,要给基层干部,特别是工作在困难艰苦地区和战斗在脱贫攻坚第一线的干部更多理解和支持,主动排忧解难,在政策、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


顶层设计已有,各地还需尽快细化实施,让基层公务员拥有真切的“获得感”,能够安心、安身、安业。毕竟,“送外卖”“开网约车”,都只是权宜之计。


来源:共青团中央 综合中国纪检监察报、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