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日,在第三届中国新金融高峰论坛上,证监会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局局长李志斌透露,证监会目前正在制定完善《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准备先行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建立小额投融资体系,缓解小微创业企业融资难题,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
从监管角度看,《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符合证监会2018年立法工作的总体安排,也符合“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新时代使命。同时也揭示了监管部门对股权众筹发展的积极态度,表明股权众筹试点的建立指日可待。针对相关咨询,研究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现状,进而分析制定完善《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对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的影响,并对设立股权众筹试点提出建议。
1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现状
一是行业前期发展迅速,目前处于行业洗牌阶段
中关村众筹联盟与众筹之家联合发布的《2018互联网众筹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报告》显示,自2011年互联网股权众筹模式进入中国以来,行业整体发展迅速。经过萌芽期(2011-2013年)和上升期(2014-2015年),众筹平台数量在2016年达到顶峰。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2016年,2015年高峰期巨头涌入持续,互联网巨头跨境众筹业务成为标配;二是汽车众筹的突然强势爆发。之后随着行业洗牌加剧,部分玩家转型或退出,2017年众筹平台数量逐渐下降。据相关统计,2017年全国众筹行业融资金额、全国股权众筹成功融资金额、北京股权众筹成功融资金额较2016年略有下降。
在早期发展过程中,股权众筹行业逐渐暴露出一些乱象,如融资造假、过度包装等问题。比如一些本质上是中介的小平台,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甚至非法融资、财务造假等犯罪活动,部分企业存在虚假财务数据。比如某创业服务的股权众筹平台参与的新三板项目,就暴露出企业虚假宣传、虚假财务数据等诸多问题。
虽然行业仍存在尚未消除的乱象,但在当前金融监管趋严的趋势下,行业正在逐步规范发展。良币驱逐劣币,大量劣质平台被淘汰,优质头部平台逐渐发挥作用,从而帮助更多创新项目脱颖而出。
二是行业发展不平衡
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区域发展不平衡和行业内部发展不平衡。从地域来看,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主要分布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其中数量最多的前四大平台为北京、广东、上海、浙江,约占平台总数的75%,其余分布在中西部地区。总的来说,东西部差距很大。就行业而言,股权募集资金相对集中于特定平台,平台间规模和管理能力差距较大。
2对互联网股权众筹行业的影响
《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再次被监管部门提及,主要是因为近年来我国在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股权众筹的重新启动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首先,监管部门再次提到股权众筹,是为了建立一个监管明确的小投融资机制,这相当于给股权众筹行业的参与者打了一针强心剂,使股权cro
因此,《股权众筹试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完善互联网股权众筹监管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利于促进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良性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功能。
3股权众筹试点建议
在论坛上,李志斌董事表示,“目前受限于《证券法》和《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国内尚未开展实有股权众筹,仍在运营的互联网平台实际从事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活动。股权众筹试点工作将充分吸收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经验教训,在完成相关程序后稳步推进。”在建立股权众筹试点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ont-size:15px;">第一,建立完善的股权众筹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股权众筹平台不同于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合理地降低企业的准入门槛,但是这并不代表放任劣质企业进入市场。小额投融资应当关注平台规模、股东背景,防止一些没有经济实力的企业进入行业。同时,小额投融资应当明确额度限制、投资范围等,对于敏感领域投资要特别谨慎。也就是说,符合相关资质的企业,业务规模必须满足一定的标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外,在企业股权众筹平台融资成功之后,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注重企业后期的管理和监督。如果投资者在企业股权众筹的项目中有合理退出的事由时,例如出现未达到预期收益、对项目失去信心,以及急需流动资金等情况,股权众筹平台应该为投资者建立适时的退出机制。同时,股权众筹试点可以考虑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制定明确、可操作的企业暂停、恢复交易和退市的规则,建立对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
第二,尝试与区块链技术的结合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潜在应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点对点支付;(2)通过技术构建交易过程中的信任基础;(3)任何形式点对点实时划转的清算交易,以及金融衍生品“智能合约”实现头寸自动调节的开发等。通过前述特性,区块链技术可以应用到交易所、保险、众筹、基金、股权交易等细分领域,具有方便快捷、安全性能高、成本低廉的优势。
例如,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互联网众筹行业公司股东股权登记与证明中。除上市股份公司外,我国《公司法》对非上市公司在股权(股份)登记确认形式相对灵活,股权登记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如将区块链技术运用于公司股权登记中,实质上是将提供公信力的第三方去中心化的过程,公司的股权登记及其变动不再通过第三方的公信力而是依靠全体参与者共同维护。
第三,构建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资资金隔离制度
互联网平台的风险主要来源于资金池问题。目前大部分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通常会让投资者将资金先转到平台,平台几乎掌握了项目筹集的全部资金,这种方式极易使平台形成“资金池”,平台运营者一旦跑路就会产生较大的信用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因此,建议股权众筹试点构建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从而避免利益冲突、保证平台与资金的隔离,降低资金安全风险。
互联网众筹模式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会经历各种各样的非议和阻挠,但是有效的监管模式或有可能引导市场及企业的良性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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