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能申请提现……”由于大鱼平台在提现环节设置了该条款,媒体运营商林晓华(化名)无法提现余额65.01元。
这65.01元不是我的劳动收入吗?一怒之下,林晓华将大鱼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认定案涉提现条款无效,平台支付未结清账户余额65.01元。近日,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已作出终审判决。
基本情况:余额不足100元,不能支取,上法院讨论
大鱼平台是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阿里公司)的内容创作平台,为用户提供账号注册、认证、审核、内容上传发布等信息内容存储和分发服务。平台将根据文章中广告的展示量计算最终收益,并为作者提供相应的利润分成金额。
自2018年2月以来,林晓华在大鱼平台运营了一个自媒体账户。两次取款后,活期账户余额为65.01元。
现林晓华诉称,因大鱼平台设置了“申请提现前余额大于等于100元”的门槛,其账户中低于100元的金额无法提现,故诉请法院判令“申请提现前余额大于等于100元”为无效条款,并向林晓华支付未结清的账户余额65.01元。
天津阿里公司辩称,双方就“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方可申请提现”的规则达成有效协议,不排除用户的主体权利,合同真实有效。此外,由于在林晓华存在携带、复制他人物品的行为,大宇豪平台有权根据《大鱼号平台服务协议》的约定,撤销其利润分配权限,停止支付其账户内的余额。
“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能申请提现”的规则在大鱼平台是否有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大鱼号平台UC分润服务协议》第4.4.3条内容为“累计收入大于等于100元的,可以申请结算和支取。累计收入不足100元的,可以在达到100元后申请结算和支取”无效;确认《大鱼号平台收益结算服务协议》“结算前提条件:当用户结算费用超过100元时”第4.1.3条内容无效;但拒绝了林晓华的其他要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涉案条款为格式条款
法院指出,本案中关于“申请提现前余额大于等于100元”的规定设置在《大鱼号平台UC分润服务协议》和《大鱼号平台收益结算服务协议》,并通过大鱼平台用户的“结算中心”页面公开展示,均基于大鱼平台。“一对多”网络服务是预先起草好的,统一宣传,反复适用于很多平台用户。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退出,不能同意大鱼平台,所以关于“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能申请提现”的条款是标准条款。
本案中,判断“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方可申请提现”条款是否有效,需要综合考察该条款是否免除了大禹的平台责任、加重了平台用户责任或排除了平台用户的主要权利。
1.排除平台用户的主要权利?
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林晓华通过发表文章共获得收入65.01元,天津阿里公司也完成了相关收入的纳税申报。因此,上述收入应该是林晓华的个人劳动创造收入和个人财产,他应该享有自由支配这笔钱的权利。但由于平台设定的前提条件是“提现前余额大于等于100元”,包括林晓华在内的部分用户无法提现使用账户中小于100元的财产,平台也没有为用户提供有效的账户收益提现渠道
存在免除大鱼号平台责任?天津阿里公司抗辩称设置“100元提现门槛”是为了避免因大量用户小额度、零散、频繁提现,增加平台出纳成本、降低运营效率,且该规则符合当前内容创作平台的行业惯例。
但大鱼号平台除设置100元提现门槛外,同时设定了每月固定的提现申请期间及次数,即收益每个自然月结算一次,每月10-15日开放上月收益结算申请。按照该结算方式,结合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不会必然产生过度频繁提现的现象。天津阿里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如没有“100元提现门槛”,将对其平台运营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失。
此外,当前各大内容创作平台仍处于探索发展阶段,部分平台设置了提现金额门槛,但也有部分平台允许用户在提现周期内,提取账号内任意额度的收益。可见,目前内容创作平台也未就提现规则形成统一的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因此,法院对于天津阿里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3、是否存在加重平台用户责任?
大鱼号平台提现规则包括提现时间标准、提现频次标准及提现金额标准三大部分。
提现时间标准和频次标准可以让所有用户在同一时间内有同等机会提取账号内收益,同时也兼顾了平台运营及管理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提现金额标准则有可能会导致部分影响力较小、收益增长不稳定的用户,无法在可预期的、相对固定的期限内获取其自有财产。因此,平台在设置管理规则时,应当更好地考量其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更加注重条款的公平性及普适性。
关于大鱼号平台是否应当向林小华支付其账号中65.01元的收益余款的问题。林小华确认其曾在平台发布过非原创文章,且未举证证明相关文章已获合法授权,违反了《大鱼号平台服务协议》关于原创及知识产权授权问题的约定,天津阿里公司有权不再向林小华发放其账户内的65.01元收益余款。
法官说法
提现条款限制用户自由支配财产权利,应属无效
主审法官段莉琼指出,本案中,大鱼号平台是自媒体内容创作、分发平台,平台用户作为内容创作者,依托平台发布形式多样、内容新颖、创意多元的数字作品,从而获得收益。根据案涉合同的性质和目的,有关创作收益计算、支付、提现等约定就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大鱼号平台“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条款是平台为了行使自治管理权而设置的规定,在已设置了提现时间及频次标准后,再叠加限制提现金额标准,且未向用户提供注销账号后的提现渠道或其他替代性补偿方式,单方面降低了平台应尽的向用户支付收益的责任,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自由支配其个人财产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吴博雅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黄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