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通讯员胡明东、记者郭剑锋)在经济生态活跃的背景下,不少人积极投身创业大潮。创业过程中,本来就有风险,诚信是所有合伙人的底线。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裁定驳回原告创业失败后要求退还投资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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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冬天的一天,陶杰和她的同事、朋友小梅在Xi安的一家面馆吃面,发现面馆生意不错,就开始开面馆。小梅说,在得知陶杰的想法后,她愿意加入俱乐部。
经过一段时间的前期调研,陶杰计划在面馆投资120万元。由于涉及资金数额较大,陶杰决定以10股每股12万元的形式向其他合伙人介绍120万元。其中,小梅与陶杰口头协商,小梅出资12万元,占10%股份。两人还约定,由陶杰支付小梅的费用,并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小美同意微信,2019年5月转账12万元给陶杰。第二天,陶杰把小梅拉进了一个微信群,群里的成员都是面馆的股东。在微信群中,包括小美在内的几位股东就股份数量、利润分配方案、装修设计方案等进行了沟通并达成共识。2019年11月,该店正式开业,后续经营过程中,陶杰还将集团内的收入、支出等经营账目告知全体股东。
但是,尽管前期做了大量宣传,面馆开业后,客流仍然远远达不到最基本的要求,导致面馆经营亏损。
两三个月后,其他看不到任何希望的合伙人表示,他们不想继续用钱经营。经与小梅等人协商,陶杰决定于2020年1月关闭面馆,并按出资比例将剩余资金1万余元返还给股东。
面馆关门后,小梅为了“挽回”投资损失,突然变卦。
“桃妹子,你可以给我10万借款,剩下的2万就是我的学费了。”小梅给陶杰发微信。
“小梅,我真的没想到会这样。”“我们都有聊天的证据,你是以股份的形式进来的。小梅,我真没想到你会跟我走。”桃姐回答道。
“我们没有签署任何发行权。我也不享有任何股东权利。”小梅回答。
随后,小梅于2020年5月将陶杰诉至宝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终止微信及电话口头约定的投资协议,陶杰须返还其投资款12万元。
庭审中,被告陶杰辩称,与其他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时,合作方案及协议内容已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原告当时均在微信中表示认可和同意。合伙协议履行期间,被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故不同意原告小梅的申请。
宝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就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作方案及协议内容咨询了原告,原告同意并支付了投资款。此外,原告认可被告代表其签署的出资、合伙协议等事项。被告陶杰与案外人就合伙面馆的筹建、装修、开业、经营、停业、清算等事项签订合伙协议,并通过微信及时与原告小梅沟通,就面馆停业等重大事项与原告进行了协商。面馆开业时,原告小梅也到现场参观。被告人陶杰除通过微信发送面馆收支情况外,
也邀请原告前往面馆查看账目。由此可见,被告桃姐对于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已向原告小美进行了适当的披露,并未将原告排除在合伙事务之外。因此,被告并未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原告小美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但考虑到合伙面馆已停业,且相关合伙人也对剩余合伙财产进行了清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投资协议已无继续履行可能,酌情确定双方投资协议于该案开庭之日予以解除。
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特点。合伙各方既有分享合伙收益的权利,也有承担经营风险的义务。本案中,在双方合同解除前,原告主张的投资款已投入合伙面馆。在面馆因亏损停业后,原告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一改此前说法,突然提出要求被告向其出具欠款10万元的借条,并表示案涉投资款是被告向其借款。原告小美上述主张实质上系拒绝承担经营风险,违反了双方约定,且有失诚信。
综上,宝山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小美与被告桃姐双方通过微信、电话口头约定的投资协议解除,并驳回原告小美主张被告桃姐返还投资款12万元并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小美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