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在广州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广州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非毕业年份学生除外,包括港澳台学生)。
(二)补贴标准: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SIYB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给予1000元SIYB创业培训和800元创业模拟培训。
二、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
1.广州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入学及毕业5年内);
2.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书后5年内);
3.复员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
5.有就业困难的人。
(二)补贴标准:
上述人员成功自主创业(在本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启动补助5000元。
第三,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广州及毕业后5年内);
2.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书后5年内);
3.复员退役军人;
4.登记失业人员;
5.有就业困难的人。
(二)补贴标准:
开办创业企业,在本市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申请租金补贴。房租补贴直接补贴给老牌企业,每户每年4000元,总共不超过3年。
第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初创企业:
1.为员工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
2.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补贴标准:
根据创业人数,给予创业者就业补贴,3人以下(含3人)给予每人2000元补贴;就业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动词(verb的缩写)初创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1.在本市户籍登记的失业人员;
2.在本市登记的农村劳动力;
3.本市城镇退役士兵。
(二)补贴标准:上述人员开办创业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照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下限,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承担个人缴费部分)。
不及物动词企业孵化补贴
t-size:15px;"> (一)补贴对象: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不含场租减免),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二)补贴标准:
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按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七、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新认定达到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
2.已认定经评估达标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二)补贴标准:
对新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后给予10万元补贴。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八、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一)补贴对象:获得“赢在广州”创业大赛三等奖以上奖次或优胜奖,并于获奖之日起两年内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优秀创业项目。
(二)补贴标准:创业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一等奖:20万元;
2.二等奖:15万元;
3.三等奖:10万元;
4.优胜奖:5万元。
九、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一)补贴对象:完成创业项目征集的单位及个人。
(二)补贴标准:面向全社会征集,经专家评审团评估认定后,纳入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连锁加盟类除外),按每个项目2000元标准给予申报者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十、创业项目对接及跟踪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二)补贴标准: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向创业者推介“广州市创业项目资源库”项目,并提供包括创业培训、创业补贴申领、营业执照办理等“一站式”创业指导服务,直至开业成功,给予对接及跟踪服务补贴1000元/个。
十一、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初创企业是指自本通知发布实施日期之前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或公布实施日期之后注册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09年8月3日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200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