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张冲
通讯员付建国
小区业主向开发商购买车位,使用后发现人防门一开就不能用了。业主要求解除合同被开发商拒绝。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决定依法解除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开发商退还全部车位款。
2020年3月21日,业主姜先生向大庆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处地下车位,并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权出让合同。姜先生支付了约人民币10万元的转让费。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地下停车位,人防门正式投入使用,供行人进出。然而,人防门打开后,蒋先生的停车位无法停放。蒋先生认为自己的车位因为人防门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因此多次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车位款,均被对方拒绝。
2020年4月初,蒋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返还全部车位款。
案件受理后,审判长和书记员来到涉案车位,在双方见证下进行了现场测量。经现场勘查,车位虽达标,但人防门厚度高达15 cm,占用车位内部空间,且车位在人防门开启半径内。人防门的开启占用了车位,车位停了人防门也打不开。双方对调查结果均无异议。近日,法院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判决后,双方均表示将送达利息判决书。
法官在庭后表示,根据《人民防空法》,国家鼓励在和平时期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民生服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本案中,被告开发商在人防工程区域内设置停车位应遵守人防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停车位的设置不应影响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根据现场测量,车位内停车影响了人防门的正常使用,人防门的开启也影响了车辆的停放。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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