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申请条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警卫、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二)拟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业务工作经验,无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服兵役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安全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提供保安服务所必需的住所和设施设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十条:从事武装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国有或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3)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警卫和押运人员;(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和通信、报警设备。
第二,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证以投标所需的材料
1、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审批表(必要材料);
2.公司申请书(必要材料);
3.股东名单、简历和身份证明(必要材料);
4.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必要材料);
5.公司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必要材料);
6、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安防设备现场照片(必要材料);
7.汽车所有权证(车辆行驶证双面复印件、汽车照片、车辆转让协议)(必要材料);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必要材料);
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9.公司组织机构、部门名称、拟任职人员名单(必要材料);
10、拟定巡视制度(必要材料);
11、保安教育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必备材料);
12、安全检查制度(必备材料);
13、公司服务承诺(必要材料);
14、订单维护系统(必备材料);
15、安全员服装、标志和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必备材料);
16、商务、劳动、纠察、服务保障、工会等部门(必要材料);
17、安全员招聘录用制度(必备材料);
18、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必备材料);
19、安全员基本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必备材料);
20、企业发展可行性分析报告(必要材料);
21、保安服务区刑事、行政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报告制度(必备材料);
22、门卫值班交接班及登记制度(必备材料);
23、门卫制度(必备材料);
24、救援和应急处置系统(必要材料);
25.拟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章程(必要材料)。
三、安全服务公司设置许可证申请流程
提交材料受理并审查向市公安局治安总队报告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