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阐述了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区别及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保单于2017年6月11日到期)
政策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税[2006]3号)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申请指南(财税[2006]18号)
3.企业所得税法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税[2006]3号):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全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计提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应计提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累计金额。各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相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选择的折旧方法有寿命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总年限法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1。固定资产应按月折旧。当月新增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折旧,下月开始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下月起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都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下列固定资产不计算折旧扣除:(1)除房屋、建筑物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四)已提足折旧并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计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扣除。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已经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用途,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20年;(二)飞机、火车、船舶、机械、机械等生产设备,为10年;(3)设备、工具、家具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期限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策略摘要:
1.折旧范围:会计准则可以计提折旧,税法不能计提除房屋、建筑物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2.折旧方法:会计准则可以是直线法,也可以是加速折旧法,税法除了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企业外,只能使用直线法。
3.折旧起止时间:一致。
4.净残值估算合理,可以为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1.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按照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应当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已满,会计折旧已全部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未满,未全部扣除税收折旧,未全部扣除的部分允许在剩余税收折旧年限内扣除。
二、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应当按照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折旧,但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四、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按照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