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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政府奖励政策 招商引资的重要作用

大河财立方讯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和鼓励外商来马投资,9月10日,驻马店出台招商引资新举措。

具体的支持政策包括:

土地支持。按照产业发展规划,土地集约利用、投资强度达到规定标准的产业项目,在招商协议中明确投入产出协议、土地退出机制和达不到生产效率的绩效补偿机制后,土地出让底价可执行不低于当地土地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投资规模大、辐射力强、带动力强、贡献率高的高新技术和科研开发企业设立独立法人,可按“一案一议”后的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工业用地以灵活期限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长期租赁方式供应的,不支付履约保证金。外资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使用划拨的土地,可以通过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向土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如果工业项目用地符合规划,可以建设自用人才公寓,设置高效农业和观光农业设施。

强调资产建设支持。对于政府建设的道路、通信、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企业将从产生税收的第一年起5年内分期回购。对于投资方租赁厂房的项目,政府将按照前3年免、后2年减半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优惠期间,标准厂房不得转租或改变用途。重大项目可以逐一讨论。

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亿至10亿元的工业项目投产后半年内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可按《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珠发〔2018〕7号)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强度支持。对新落地的工业项目,每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50万元,每亩税收超过2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财政支持。县、区、园区可以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参与投资项目。个别项目债权不超过实收资本的20%,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的重大项目,市投资基金最高可按实缴资本的20%出资入股(不作为第一大股东),原则期限不超过5年。

支持在公园建设公园。鼓励和支持区内外有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在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和县区产业集群设立园区,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机制,引入社会资本负责园区的设计、投资、建设、投资、运营和维护。具体扶持政策由各县区另行制定。

“飞地经济”支撑。鼓励县区“飞地经济”合作。“飞地经济”项目产生的地方税收自税收产生之日起前3年内由招引县享受,第4年至第5年由招引县与落地县按6: 4比例分享,第6年按3: 7分享。“飞地经济”项目形成的资金到位、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考核指标,招商引资县、工业园区按50%认定;进出口投产后,经济考核指标前三年按6: 4共享,第四年至第五年按5: 5共享,第六年按3: 7共享。重大项目可以

引入金融机构支持。驻马店市新设立或注册

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业务范围覆盖全国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办之日起半年内,实收资本在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300万元;实收资本在1亿元—3亿元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800万元。国内外银行在驻马店市新设立分行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投资于驻马店市建设不低于50%的,分别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5亿、10亿、30亿元人民币且投资于驻马店市建设不低于50%的,分别按照基金投资进度最高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300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企业运营成本支持。重大项目在用水、电、气、热等方面可给予奖励,具体采取“一事一议”。


招商引资中介支持。成功引进市外符合发展规划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企业和非国家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引资中介),在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正式投产纳税后,半年内给予其招商引资贡献奖励。奖励金额为内资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外资按2‰一次性予以兑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投产且足额上缴税收后,受益财政按企业三年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标准等额奖励给引资中介,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对重大委托招商项目,可根据产业导入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对公职人员引荐的各种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成绩显著的,年终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个人评先评优、优先提拔的重要依据。


其它支持。企业上市、科技成果转化、多渠道融资、品牌质量标准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还贷应急周转金、电子商务、高层次人才及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方面支持政策,按照《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印发》(驻发〔2018〕7号)、《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意见》(驻发〔2018〕9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驻政〔2018〕25号)等文件执行。


据悉,该政策适用于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且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驻马店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和文化旅游、商贸物流、健康养老等项目,建筑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除外。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落户中国(驻马店)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以下简称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的具体政策在投资协议中明确。受益企业须在本市工商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驻马店经营期间不减少注册资本。


责编: 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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