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瑞平,在太原市职业技术学院工作
责任编辑 |唐玉京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一)监管层面存在的风险
法律风险。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以点对点借贷为例,由于之前缺乏完善的法律进行监管,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利用法律的空白和漏洞进行“高利贷”和“路由贷款”。“校园贷”,以及中国出台的监管规定,有效纠正了这种乱象,加大了对网贷平台的管控力度;同时,一些网贷平台以投资理财为名,吸收公众资金,平台“跑路”,导致投资者资金流失,举报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市场主体的业务违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相继完善了相关监管规则,这些都反映了法律不完善带来的金融风险。
No.38号文件规定,要贯彻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分领域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然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多元化经营打破了传统金融的地域边界和行业边界,金融产品和服务从“专业化”向“一体化”过渡。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明显。比如金融机构通过并购形成金融控股集团、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控股集团;非金融企业投资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金融子公司,形成金融控股集团,其业务主要包括互联网支付、保险销售、基金销售、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点对点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银行等,如京东金融、百度金融、蚂蚁集团等。因此,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已经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企业“混业经营”发展的现状,容易形成监管空白、监管信息不对称、不共享或不完全共享。
监管风险。商业层面的风险
(二)也被称为流动性风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创新和犯罪手段的多样化发展,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安全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一旦发生金融安全风险,损失将是巨大的。近年来,案例显示,P2P平台存在自负盈亏、设立资金池、时间期限错配、无支付业务许可证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等问题。这是导致其资本风险的主要原因。按照目前的监管要求,虽然在银行开设了专项资金存管账户,如kuake金融平台、草根平台等,但平台仍然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给很多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资金损失,因此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模式有待完善。此外,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时,其资金结算行为是根据平台提供的交易信息进行的,存在平台伪造或篡改交易信息以获取平台内经营者或用户资金的风险。比如网贷平台凤凰金融
pan>对客户的电子借款合同进行藏匿、篡改。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制约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的主要风险之一,其主要体现在网贷方面,常见的金融信用风险包括诈骗、非法集资等。一般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融资、借款的企业或自然人,大多无法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借款,这通常意味着其征信有瑕疵或无足够的信用记录。因此,在当下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体系还没有统一标准,各大平台公司之间没有做到基本大数据信息共享,且未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情况下,各大互联网金融企业只能是依靠自身所设定的标准和内在风控机制去审核与调整,各个标准层次不齐,违约成本低,且受限于自身能力和缺乏数据支撑,较难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和贷款用途,导致信用风险增加。
(三)网络技术层面存在的风险
网络风险。互联网金融需要依托于网络平台来开展各项业务活动,而网络系统存在的漏洞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开展过程中无法得到高度防护,而且在网络环境下存有的一些不可控因素会带来风险隐患,例如黑客入侵、其他国家的技术人员攻击等,对于消费者的资产安全以及个人信息产生威胁,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正常发展,如2008年的蠕虫病毒,投资者下载软件,病毒入侵客户电子产品系统,使消费者资金、信息被盗取;如近期曝光的2020年淘宝11.8亿条数据泄露事件,黑产人员自行开发爬虫软件,通过接口,绕过平台风控,批量爬取淘宝客户信息。
技术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所面临的技术安全和潜在的风险管理能力比起传统金融行业还有许多不足,还存在一些技术风险。如在信息数据存储还未完全安全,现有技术无法有效支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等,如2019年被调查的魔蝎科技,与网贷平台合作,以明文形式非法保存个人贷款用户各类账户和密码条数多达2000万余条。除此之外,由于现实中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避免高成本支出而忽视引用高新技术,也导致互联网金融技术风险增加。
对策建议
(一)监管政策方面
创新监管理念。针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及趋势,监管层应创新监管理念,树立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的理念,行为监管是针对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和人,从事金融业务就必须要有金融牌照,从事哪项业务就要领取哪种牌照。功能监管就是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按照同一规则由同一监管部门监管,如针对互联网支付业务应更多地采取行为监管、功能监管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统一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监管规则,加强对沉淀资金的管理和控制,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是规范互联网金融最直接的手段。根据38号文规定,要求及时推动修订不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加快破除制约平台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因此在新的监管理念基础上,建议首先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及退出制定整体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层级及准入门槛;其次,相关监管部门针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要牵头制定或完善相关监管规则,统一监管标准;最后,针对不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已发生的风险事件或隐患较多的环节,有关监管部门也要及时修订完善相关监管规则,从法律层面来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和良性发展。
(二)监管策略方面
科学分类监管。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众多,需结合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特点,分类设计监管机制和模式。针对互联网金融,目前在金融市场监管中主要分为 4 个层次,分别为市场自律、注册规范、一般监管、严格监管,如针对“金融+互联网”模式的企业,可采取市场自律、注册规范或一般监管的措施,针对“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金融”业务模式及开展非自营业务的企业采取严格监管的措施。同时,针对不同的金融产品类型,也可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如针对不涉及资金交易或资金池、风险较小的产品,可采取市场自律、注册规范等措施,而针对风险较大的金融产品则需要进行严格监管。实施分类监管,不但能提高监管效率与效果,而且能降低无效监管,确保监管的精准度。
强化协同监管。相关研究显示:在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下,通过采用中央和地方双线多头协同监管模式,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高效及平稳发展。根据《指导意见》规定,相关监管部门通过联合发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等形式,不断加强监管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和央地协同监管。然而部分跨行业互联网金融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存在着监管主体无法确定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相关部门应该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负责协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理清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边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力度。
全生命周期监管。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不但要对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退出进行监管,同时,要对其经营过程中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管,通过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其金融数据进行监测、分析、评估,确认其是否存在问题,以此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研判和预防,并确保监管的可行性及有效性,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
创新监管手段。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相应金融监管也不断受到挑战。监管部门要不断提升实时在线监管的技术水准,积极应用“互联网+监管”“大数据+监管”等科技含量更高的监管手段,有效降低监管成本,提升监管效率,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统一技术标准。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对互联网技术的安全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果计算机互联网技术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安全漏洞的话,那么互联网金融业务就无法在安全的环境下开展。因此,建议统一标准,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合理运用数据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协议等相关技术,提高互联网金融业务系统的安全级别,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安全开展。
(三)信息共享方面
健全信用体系。构建完善的征信系统也是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平台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之一。尽管《指导意见》中提出了一系列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的举措,但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仍不完善,因此,建议:一是在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地位的基础上,允许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违约风险的发生概率;二是各互联网金融企业,尤其是金融控股集团,可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征信相关工作;三是建立强制性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运用信息技术,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互联网金融客户做出错误决策,减少经济损失。同时,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以确保社会投资者可以及时获取相关的投资信息。
加强信息共享。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信息能够为监管工作的开展提供具体指向,有利于对混业经营中的风险问题进行控制。建议建立或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即市场监管、商务、银保监、证监等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解决部门间信息不共享或共享不完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破解有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准入及业务开展情况掌握难、监管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