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新和企业家精神。企业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选择什么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哪个适合你?
在总结各种企业组织形式优缺点的基础上,从企业成立的程序和条件、企业成立后的管理和经营、企业和投资者的风险和责任、企业和投资者的税负和成本、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等几个维度进行综合比较分析,给企业家一对洞见,识别和选择最适合的企业组织形式。
创业的时候,很多人喜欢单干。一个人投资,一个人操作,一个人做决定,不受外人干涉。这类一人企业通常考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个体工商户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存续下来的企业组织形式
具有经营能力并经依法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公民为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劳动为主,生产资料归个人所有,劳动所得由个体劳动者自己支配。个体工商户可以由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是我国公民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一种独特形式,也是个体经济的一种合法形式。2016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限制,取消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身份限制,拓宽了经营范围,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费,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体工商户的升级版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自然人投资,其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1999年,国家颁布《个人独资企业法》,进一步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打造个体工商户升级版。与个体工商户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使用“公司”二字,设立分支机构,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对外贸易经营权。
第三,无限责任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均无法规避的重大风险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有着以下共同的优点:
1.设立简单,企业开办、转让、注销手续相对简单;
2.财产是自有的,企业的财产不是法人财产,而是企业家所有;
3.经营自主权,企业家有“绝对权力”,没有股东会和董事会按规定决定,一切事项由企业家自主决定,管理模式灵活,决策效率高;
4.税收低,企业税负轻,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存在以下共同缺点:
1.由于历史和文化原因,公众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态度仍然较低,使其社会声誉和公众待遇较低,导致有限的投标和融资困难
难。2.更为重要的是,无论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主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在一般情况下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虽然有一些小的区别,但无论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主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企业主一旦发生重大人身、财产事故,一旦发生重大债务纠纷,不仅企业,企业主个人及家庭财产财产可能都会损失殆尽,法律风险和责任巨大,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可见无限责任是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无法规避的重大风险,是这两种企业形式无法解决的痛点。

第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解决个体企业之痛
2005年公司法修订,增加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公司法》第58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都是由一个投资主体创立的,均可由一个投资主体自行经营,自主决策,不受外人控制。二者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在本质上却存在根本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有限公司。
2.财产所有权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即:股东出资后,其用作出资的财产与股东分离,转为公司财产,由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不能再直接支配出资财产。
3.税收征缴不同。按《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 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后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按《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4.投资者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则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从上述对比看,似乎一人有限公司具备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点,并不承担无限责任,似乎可以规避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风险,其实不然。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虽规定了公司人格否定,但公司股东是否滥用其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是需要债权人举证的,只有在债权人掌握证据的前提下,才能刺破公司人格面纱。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要拿到这方面的证据是很难的。
而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条法律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须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
当然,从理论上讲,一人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单独建账,严格财务管理,在公司和股东之间筑起防火墙,规避上述风险。但这需要股东很强的自律、公司专业的管理团队、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人有限公司与股东之间很难做到资金、资产、经营完全独立;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公司和股东之间有资金往来,有关联交易,常常会被认定为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进而使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可见,一人有限公司名为有限责任,实际上很容易掉进无限责任的陷阱,不能解决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之痛。
一人有限公司不适宜作为经营实体使用,作为持股公司、控股公司使用,可以较好地发挥其作用。

第五,有限责任公司是个人创业优选的企业组织形式
设立两个股东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责任公司),不仅可以克服上述各企业形式的主要缺点,也可以实现其主要优点。
1.可以有效地规避无限责任,规避一人有限公司的连带责任陷阱。有限责任公司,创业者仅以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规避了创业经营的最大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所谓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认缴认购的出资额或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只要股东向公司实际缴纳了其认缴认购的全部出资,且没有抽逃出资,股东就无需再对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公司主张权利,而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这样,解决了其他企业形式无限责任的最大痛点。
2.国家对高新企业、小微企业出台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科学地进行税务筹划,有限责任公司的税负甚至可能会低于个体企业。
3.公司法修订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设立程序简化,几与个体企业相同。
4.通过对股东和股份的设置,也可以在企业管理上取得一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相似的“绝对权力”和高效管理。其操作方式是:
其一,增加一个名义股东。创业者除自己外,增加一个家庭成员作为股东,或找一个代持人作为名义股东,这个有限公司虽然有两个股东,但另一名股东实际上并不参与公司管理,该公司可以将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集于创业者一身,实现公司的高效决策、高效运转。
其二,增加一个持股比例很小的股东,创业者拥有绝对多数的股权,如占股99%,小股东占股1%,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小股东除知情权、分红权外,基本不能对企业管理发挥影响力,创业者几乎与一人企业一样实现“一言堂”,行使“绝对权力”。
综上,一些传统的自己劳动、家庭经营,从事维修、加工、餐饮服务等的家庭作坊、夫妻店,仍然可选择个体工商户这一企业形式。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其升级版,其优势其实并不明显。一人有限公司名为有限责任,却很难规避无限连带的风险。因此,一人创业,一般不宜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直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即使选择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创业的起手式,在企业发展初具规模时,还应迅速将其转换成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