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丙方(房屋所有人):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美容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丙方同意甲方将其位于历下区经十路的美容院,* * * * *(名称:-)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第二条:店铺的所有权证号为:-
第三条美容院现有的装修、装饰、设备等,在甲方收到乙方的转让款后,由乙方无偿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归乙方无偿使用(动产与不动产的分割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四条:乙方应于2012年3月2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包括甲方支付给丙方后再转让给乙方的定金、第三条所述装修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美容院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美容院。租赁期内,甲方将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乙方经营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和债务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在乙方接管经营前,营业执照所列店铺和企业所欠的一切债务由甲方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乙方未支付转让费的,每日按转让费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甲方店铺交付日期顺延除外。逾期3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的转让费作为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将店铺转让给甲方,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甲方中途收回店铺,甲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10%的转让费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收导致店铺被拆除的,相关补偿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如政府在签订协议前已责令拆除该商铺,甲方应退还全部转让费,退还乙方接管商铺的装修损失,并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如果政府在签订协议后明确拆除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道路修复、道路扩建、天桥、立交桥、地铁修复等。)使乙方经营困难,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退还剩余租赁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存或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甲方未完成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及设备购置损失,并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19年4月5日,2019年4月5日
丙方(签字):
2019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