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申请和办理,适用本指南。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审批。
子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代码:45006。
三、处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02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审批”。
四.接收机构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五.决策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不及物动词批准数量
无限(但要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七.使用条件
(一)设立(筹建)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股权结构合理的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合计控制两家以上保险公司50%以上的股权;
2.投资者控股的保险公司中至少有一家从事保险业务6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投资者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控制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备,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4.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的设立(开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参照《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的相关规定)。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要求的章程;
3.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
4.有切实可行的商业计划;
5.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7.有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体系;
8.有与经营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备,经营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9.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10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p>(三)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收购合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2.公司收购合并涉及行业准入、经营者集中申报、国有股权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四)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分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分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变更股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
2.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2)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5)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3)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4)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3)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六)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变更名称应当满足的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企业名称预核准,公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七)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变更营业场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营业场所及办公设备与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八)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时,其变更后股权结构、新增股东资质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九)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应当满足条件。
无。
(十)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变更章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修改后,章程内容与相关规定相抵触。
2.公司章程记载的基本事项或规定的相关权利、义务、职责、议事程序等内容发生变更。
3.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修改章程的议案。
(十一)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解散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89条: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1.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筹建。
(1)发起设立方式。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
电子
要 求
备注
1
设立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拟设立公司的名称;2.拟设立公司的组织形式;3.注册资本;4.住所(营业场所);5.投资人、投资额、投资比例;6.业务范围;7.筹备组织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可行性分析;2.设立方式;3.发展战略;4.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6.整合前后保险子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
3
筹建方案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筹备组设置;2.筹备组工作职责;3.筹备组工作计划;4.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5.理顺股权关系的总体规划和操作流程;6.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
4
筹备负责人材料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所有投资人关于认可筹备组负责人的确认书,筹备组负责人基本情况,本人认可证明;2.所有投资人关于认可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的确认书,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
保险集团公司章程草案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总则;2.经营宗旨和范围;3.股东及其权利和义务;4.股权转让和增资、减资;5.股东会(股东大会);6.董事会;7.监事会;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9.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10.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11.通知;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13.附则。
6
保险公司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
复印件加盖公章
指发起人控制的保险公司的相关报告。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投资人有关材料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投资人最近3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境外金融机构应提供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4.投资人逐级披露股权结构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树形图),其中每一级法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每一级自然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本人签字;5.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最近1年的变更情况,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保险集团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6.投资人共同签署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7.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8.投资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9.投资人的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
9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
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对外投资计划,资本及财务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主要制度
11
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12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就保险集团公司筹建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13
反洗钱材料
1.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2.反洗钱内控制度;3.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4.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5.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上述各项材料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符合《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第8条要求)。
1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更名设立方式。
更名申请书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拟更名公司的名称;2.拟设立公司的组织形式;3.注册资本;4.住所(营业场所);5.业务范围;6.筹备组织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可行性分析;2.更名方式;3.发展战略;4.公司治理和组织机构框架;5.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6更名前后保险子公司的偿付能力评估。
3
更名方案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权结构;2.理顺股权关系的总体规划和操作流程;3.子公司的名称和业务类别。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总则;2.经营宗旨和范围;3.股东及其权利和义务;4.股权转让和增资、减资;5.股东会(股东大会);6.董事会;7.监事会;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9.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10.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11.通知;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13.附则。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6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决议
指申请更名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包括各股东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或者法人身份证明,并加盖公章。
指申请更名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保险公司及其控制的保险公司。
指更名后的营业执照。
2.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开业。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开业申请书
应当载明:1.公司名称;2.公司住所(营业场所);3.法定代表人;4.注册资本;5.股权结构;6.经营区域;7.业务范围等;8.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名单。
2
创立大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发起设立:包括各投资人参加创立大会的授权书或法人身份证明,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投资人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更名设立: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申请开业的决议
3
公司章程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总则;2.经营宗旨和范围;3.股东及其权利和义务;4.股权转让和增资、减资;5.股东会(股东大会);6.董事会; 7.监事会;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9.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10.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11.通知;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13.附则。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4
验资报告(发起设立方式提供)
拟注入的资产评估报告、客户和债权人权益保障计划及员工权益保障计划(更名设立方式提供)
发起设立: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更名设立:拟注入的资产评估报告、客户和债权人权益保障计划及员工权益保障计划。
5
发展规划
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公司1.战略目标;2.业务发展;3.机构发展;4.偿付能力管理;5.资本管理;6.风险管理;7.基础管理;8.保障措施等规划要素。
6
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财会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投资运用风险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负责人相关材料。
参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提供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任中及专项审计情况说明、离任审计情况说明、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与履职能力综合鉴定。
7
公司组织机构
包括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8
资产托管协议
要求与符合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9
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及消防安全证明。
包括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公司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软硬件和网络情况(网络拓扑图、连接方式、安全措施),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情况,数据存储和灾备措施,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与中国保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情况,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和消防验收证明。
11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合规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数据流程与统计管理制度等。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投资人最近1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境外金融机构应提供国际评级机构最近1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3.投资人逐级披露股权结构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树形图),其中每一级法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每一级自然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本人签字;4.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最近1年的变更情况,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5.投资人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6.投资人的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
发起设立方式适用,更名设立不适用。
1.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2.反洗钱内控制度;3.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4.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5.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符合《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第8条要求)
上述各项材料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3.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
合并申请书
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提供各股东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或者法人身份证明。
3
合并协议
合并整体方案
包括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安排、债权债务安排、资产分配和资产处分计划、业务范围调整说明、分支机构整合方案、现任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员工安置计划。
5
经营者集中申报说明或有关批准文件
保险集团公司合并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相关营业额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并在向我会提交申请时报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说明。
6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
4.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分立。
分立申请书
应当载明:公司分立事由,分立情况等。
2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分立决议
提供各股东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或者法人身份证明。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财产分割方案
5.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变更股东。
申请变更股东的请示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供。并提供各股东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身份证明。
3
股权转让协议
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
受让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若未完成年度审计,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由一般股东变更为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6
受让方为新增投资人的有关材料
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3.投资人最近3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境外金融机构应提供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4.投资人逐级披露股权结构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树形图),其中每一级法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每一级自然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本人签字;5.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最近1年的变更情况,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6.投资人共同签署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7.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8.投资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9.投资人的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
7
涉及保险集团公司收购的有关材料
1.收购申请书;2.收购整体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交易结构、实施步骤、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后续安排;3.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说明,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主管机构同意其转让或投资的证明材料、公开挂牌转让的证明材料;4.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与本次收购的情况;5.经营者集中申报说明或有关批准文件;6.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7.采取受让股权方式的,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8.采取认购增发股权方式的,应当提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9.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8
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符合《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第11条要求。
6.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变更名称。
申请变更名称的请示
应当载明公司变更名称原因。
2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复印件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同时提供各股东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或者法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7.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变更营业场所。
申请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
申请人签订的购买或租赁新营业场所的协议
包括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及消防安全证明。
4
新营业场所符合办公条件的情况报告
包括:办公设备、系统及信息化建设等情况。
8.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请示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后的股权结构
验资报告
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
退出股东的名称、基本情况及减资金额
参与增资股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投资人为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8
新增股东应当提交有关材料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投资人最近3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境外金融机构应提供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4.投资人逐级披露股权结构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树形图),其中每一级法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每一级自然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本人签字;5.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最近1年的变更情况,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6.投资人共同签署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7.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8.投资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9.投资人的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
9
涉及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收购的有关材料
符合《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监发〔2011〕52号)第8条要求。
9.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变更业务范围。
申请调整业务范围的请示
股东大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同时提供各股东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或者法人身份证明。
3
变更业务范围的可行性报告
关于专项内控制度、专业人员、服务能力、信息系统和再保险方案的证明材料
10.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变更章程。
修改章程的申请文件
股东大会同意章程修改的决议及参加会议股东表决签字页
决议内容包括:(1)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出席会议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数量;(3)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4)表决结果;(5)参加会议股东的签字。股东人数过多的,可以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并对会议和表决的真实性负责。
3
如股东委托他人出席会议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章程修改说明(新旧章程条款对照表)
包括章程修改的内容及修改原因。修改内容较少的,在章程修改说明中逐条列明;修改内容较多的,须另列新旧章程条款对照表,将修改的部分逐条列明。
5
修改前、修改后章程及其电子文本
章程附件
对附件做出修改的,应当对该附件的修改情况进行说明。
7
如有前置审批或备案事项需提供批复文件
11.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解散。
解散申请书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解散决议
提供各股东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或者法人身份证明。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清算程序
债权债务安排方案
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1.窗口接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2.信函接收:中国保监会。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邮 编:100033。
3.网上报送:公文传输系统专网报送。
十、办理基本流程

备注:提出申请前,请事先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公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有关规定。
十一、办理方式
新办:一般程序。
十二、审批时限
(一)筹建、合并、分立、解散事项,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二)开业核准事项,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三)变更股东、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变更章程审核事项,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十三、审批收费
无。
十四、审批结果
批复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领取、邮寄或公文传输系统通知或告知申请人。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七、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66286088。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10-66288730。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二)办公时间:8:30-17:00。
二十、公开查询
(一)筹建、合并、分立、解散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后,可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审批结果。
(二)开业核准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三)变更股东、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变更章程审核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