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企业中,经常会出现承包材料或分包的情况,但很多会计人员不知道如何处理建筑行业的承包材料和分包的会计处理。网校整理了以下内容为大家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以预缴款(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已付分款后的余额预缴税款,适用2%的预征率,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申请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按照预收款项(总价和额外费用)扣除已缴纳的分款后余额的3%(1%或0%)预缴率(征收率)计算预缴税额。
起征点
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
小规模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房地产销售后,不超过10万元,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3%预扣率的增值税项目。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税率征收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预征率为3%的增值税项目,按1%的预征率预缴。
经典案例
第一种情况和财政处理:
北京田健建设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6月,其在天津、石家庄提供建筑服务(均为简易税目),分别赚取建筑服务收入(含税)1665万元、2997万元,并分别支付分款545万元(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金额为45万元)、763万元(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金额为63万元)。支付房产租赁款109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9万元)和建材款11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为130万元)。
请问:1。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是多少?
2.如何处理账目?
当月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分包支付)/(1 3%)3%
=(1665 2997-545-763)/1.033%=97.69(万元)
如果适用一般税收计算方法:
=(1665 2997-545-763)/1.099%-9-130=137.94(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在天津和石家庄提供建筑服务的收入:
借用:
应收账款/合同资产 4662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4526.21(4662-135.79)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35.79
(1665+2997)/1.03×3%=135.79(万元)
2.收到分包增值税发票时,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额:
=(545+763)/1.03×0.03=38.1(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8.1
贷:合同履约成本 38.1
3.记录发生的分包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分包工程成本 1308
贷:应付账款—天津项目 545
—石家庄项目 763
4.记录发生的其他成本
借:原材料 1130
贷:应付账款 1130
借:合同履约成本—材料费 1130
—间接费用 109
贷:原材料 1130
应付账款—不动产租赁 109
5.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4526.21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26.21
6.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8.9 (1308+1239-38.1)
贷:合同履约成本 2508.9
第二种情形及财税处理:
假定上述案例支付的分包款分别是515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15万元)和721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21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请问: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是多少?
当月应纳增值税:
(含税销售额-支付的分包款)/(1+3%)×3%
=(1665+2997-515-721)/1.03×3%
=99.79(万元)
结论:
01在不含税价格相等的情况下,采取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如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有利;
02提供建筑服务采取简易计税的情形下,由于租赁费和材料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此类物资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更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