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长银发〔2020〕186号),结合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际需要,经公开征集,决定增加省级创业担保贷款合作银行和吉林省再就业小额担保服务中心数量,共同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能够独立开展贷款业务,拥有一支素质高、作风严谨、服务意识强的业务队伍,能够保证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贷款利率不超过LPR 150个基点;
2.单笔贷款期限个人可达3年,中小企业可达2年;
3.有营业网点,分散,并能及时受理和办理业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放贷款;
4.能够开立接受贴息资金的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账目清晰;
5.能够按照《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号文件(长银亚[2020]186号)执行政策;
6.接受并配合商务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及其他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
有计划大力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对人力物力上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金融机构优先安排,对省内其他地区分支机构和地方创业担保机构优先安排。
二、申报资料
1、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合作申请书;
2.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资质。
三、申报及评审时间
申请时间:2021年6月1日至6月11日;
评估及结果公布:2021年6月18日。
四、其他事宜
1.同时提交相关材料。上述材料的电子版(PDF扫描版)应在申请时间内发送至指定邮箱((22729835@qq.com),逾期不予受理;
2.本次公开征集最多选择5个单位,条件相同的按报名时间顺序排序;
3.本次公开征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来源:长春日报
吉林日报全媒体编辑:赵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