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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贷款怎么办理 农村耕地贷款

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有必要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

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这项改革即将推进,但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效果如何还不确定。

一、改革试点出现“非意图结果”

笔者发现上述四个方面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相当大的偏差。

首先,转让的土地经营权很难抵押。在很多试点地区,通常只有通过家庭承包获得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才能用于抵押贷款,而转让的土地经营权很难用于抵押。根据规定,土地转让经营权抵押需要承包人同意,但我们调查发现,承包人在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同意他人将土地抵押给银行。这造成了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中间梗阻”,导致真正需要资金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从改革中受益。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就意味着这一改革在实际意义上宣告破产。

二是大型国有银行参与积极性低。虽然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可以按照规定参与放贷,但考虑到风险防控、业务利润等因素,不鼓励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参与此项业务。根本原因在于这些银行由总行直接管理,很多试点的领导坦言难以协调参与。在大多数省份,只有地方法人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参与了改革试点。这就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方面,利率、期限和条款都由银行决定,贷款农户缺乏协商和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参与试点的银行可能存在信用不足、风险集中等问题。调研中,多家参与试点的地方银行表示,贷款信贷较为紧张,难以支撑全年业务量。

三是消费贷款多,生产贷款少。这次改革的初衷主要是解决大型经营主体的资金问题,但在实践中,有一半以上是消费贷款。我们在很多地方发现,很多农民打着生产的名义借钱,实际上是用来建房、治病、婚丧嫁娶等。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用贷款做生意的,而贷款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比例并不高。这与“加大对农业生产长期规模化经营的资金投入”的改革指导思想背道而驰。这个问题与上面提到的第一个问题密切相关。如果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能够得到解决,生产性贷款的比例将大大提高。同时,消费贷款对生产无用,对致富无奈,风险较大,有必要在试点阶段采取措施严格控制。

四是贷款期限短,贷款利率高。据调查,各地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较短,长的只有5年,短的只有1年。贷款期限受剩余合同期限、流转合同期限、流转费用支付等条件限制。尤其是“第二轮”承包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续期的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同时,目前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利率偏高。有的地方月利率达到7-8%,远高于商业银行的基准利率。江苏泗洪在解决这一问题上有着积极的经验。县财政对发放年化利率低于6%或基准利率高于30%的“两权”抵押贷款的银行给予2%的补贴,有效鼓励银行降低贷款利率。

总体而言,试点地区改革的积极性和成效值得肯定。以上问题都有其客观原因,不是操作不当造成的,不是一个pilo就能解决的

一是调整土地经营权抵押需征得承包方同意的政策条款。事实证明,有必要说服承包人同意将土地经营权转让出去

用于抵押存在极大困难。建议对现行政策中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在贷款人能够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及流转费用支付凭证的情况下,不再强制要求抵押需原承包户同意。但对抵押率、实际贷款额度和期限从严掌握,以此控制风险。


二是推动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参与改革试点。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明确要求,督促各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积极参与改革试点,并灵活运用金融激励政策提升银行参与的积极性。


三是加强贷款用途核查,严控消费性贷款。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要对贷款真实用途进行严格核查,并接受社会监督,严控将土地经营权用于消费性贷款。人民银行地方分支机构要定期对贷款用途进行抽查和监督。


四是督促试点地区落实风险补偿基金和贴息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各试点地区尽快落实风险补偿基金和贴息政策,建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激励银行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