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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残疾人低保政策 残疾人创业补贴政策

2020年11月30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号(桂〔2020〕28号)。近日,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修订印发了《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桂〔2020〕21号)。

本次政策修订既提高了标准又扩大了范围,调整了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01

对象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对象范围为三类:本市户籍的重度残疾人和失业人员以及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对象范围包括: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本市颁发的残疾证,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及智力等级为三级、精神等级为三级的残疾人,其中三级精神残疾为本次政策新增对象。

02

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410元和290元,具体来说,本市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贴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410元,本市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9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残疾等级评定为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优化工作程序

为方便残疾人办理此项业务,根据“一网通办”改革要求,我市对残疾人个人申请两项补贴进行了优化。

一是实行全市化管理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选择就近居住地或居住地申请补贴,实现跨地区补贴的申领和发放;

二是纳入本市“一网统管”(如“助残”等。)

除线下办理点(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还可通过“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线上渠道申请。

一个

应用

残疾人两项补贴基于自愿申请的原则。残疾人可通过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一网办”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渠道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和《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三类证书可以通过调用电子证书等信息共享交换渠道获得,则免于提交实物证书。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手续,一般应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还需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书。

需要检查经济状况的,应当按照本市低收入、低收入的有关办法进行认定。

2

受理案件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残疾人通过“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渠道申请的,受理结果将通过相应的网上渠道反馈。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对,并对《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提出意见,并

通过上海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形成《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3


初审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审核表和汇总表递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进行初审,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残联进行审核。


4


审核


区残联自收到街道(乡镇)提交的审核表和汇总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送区民政部门审定。


5


审定


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


审定结束后,区民政部门和区残联各留存一份汇总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一份汇总表联报区财政部门,其余材料返还至街道(乡镇)。


6


审定结果告知


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街道(乡镇)应出具《准予补贴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提供金融机构账户;审定未通过的,街道(乡镇)应出具《不予补贴通知书》。


7


发放


区财政部门根据审定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拨付至街道(乡镇)账户;街道(乡镇)于每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存入残疾人账户。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在优化申请方式的基础上,本市还通过数据共享交换方式实现了残疾人补贴申请信息的线上实时比对,实行应补尽补、应退尽退的动态管理,为下一步探索实现“政策找人”积累经验和基础。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并下载相关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