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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区别 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区别

 允许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投标竞争,这是招标制度顺利运行的前提和保障。因此,《招标投标法》第18条原则上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招标人划分招标项目的投标区间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划分投标区间的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在实际的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着一些以各种方式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现象,甚至愈演愈烈。时至今日,与国内招标网相比,投标人有哪些行为属于不合理条件而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人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招标人有哪些行为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如果投标文件中有不符合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在不合理条件下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不同项目信息”,涉嫌与投标人串通的;

(二)“设定的资质、技术和经营条件不适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即通过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特定投标人的行为;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条件的”;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是违反资格审查和评标程序的非法限制和排除;

(5)“限制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招标人的倾向性和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

(六)“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所有权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竞买人的”。

 二、招标人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法律后果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歧视潜在投标人,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2)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投标的。”

以上内容与中国招标网编制的《招标人的哪些行为是不合理条件,排除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以及招标人限制、排除潜在投标人的法律后果》相关。如果觉得文章对你有帮助,请积极评论、点赞、收藏、分享。谢谢大家!如果你想获得更多的招标信息,请登录中国比迪招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