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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股东减持规定,创业板股票禁售期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5月27日电,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大股东减持,即控股股东、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取得的股份除外;

(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特定股票)前持有该股票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但大股东减持该股票的除外;

(3)董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转换债券互换、股票股权互换等原因减持股份,适用本规则。

限制解除前特定股份非交易转让的,受让方后续减持股份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东、董事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如果你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做出承诺,就要严格履行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何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减持金额除符合前款规定外,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股份限售转让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所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何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明确其在交易过程中买卖的股票的性质、数量、种类和价格,并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特定股东协议减持的,单一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底价转让适用大宗交易的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协议减持且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同时应继续遵守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特定股东减持以协议方式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在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减持比例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户)的,在计算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多个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可以减持的股份数量按照同一股东在每个账户和托管单位持有的股份比例确定。

第八条计算本规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应当一并计算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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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前两款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第十二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或者通过交易、转让或者其他安排规避本细则规定,或者违反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或者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本所从重处分。


前款规定的减持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下列术语是指:


(一)股份总数,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香港交易所上市股票(H股)的股份数量之和;


(二)减持股份,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公司A股的行为;


(三)以上,是指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6年1月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16〕11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施行之前本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