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如何确定?
黄璞琳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修订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贯彻《民法典》中“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的《规定》
具体而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颁布实施后,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在其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如果贷款人要求支付利息,人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在其二,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区分借款人和贷款人是否都是自然人,并作出不同的认定:(1)自然人之间的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外,借贷双方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在即,,只要一方不是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如果约定了利息但利息约定不明确,法院会支持支付利息,利息支付标准根据相关因素确定。
其三,,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LPR利率)四倍.如果超过,法院只会支持前述LPR利率四倍的标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利率)是指自2019年8月20日起,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于2019年8月20日前借款,但在新司法解释生效后被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受保护利率上限(一般来说,这种方法计算的上限会低于之前的年利率上限24%,因为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呈下降趋势)。
其四,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该是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比如说,如果约定一年借款20万元,年利率10%,但是本金交付时提前扣除了2万元的利息,那么法院只会认定该笔借款实际交付的本金只有18万元,每年应付利息确定为18 * 10%=1.8万元。
其五,有条件地认可的借贷双方结清前一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后,利息将计入后一笔贷款的本金。即前期利息滚入后期本金相关条件如下:(1)前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2)借款人最终支付的整个借款期间的本息之和和不超过根据初始贷款本金和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初始贷款本金和整个贷款期的利息之和。比如约定贷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15%,初始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利率为4.25%(四倍于17%)。初始贷款期限满一年,借款人本金及利息尚未偿还,双方结算的本息合计为11.5万元作为二期本金,仍按年利率15%计息,情况类似。本案司法保护最高年利率为17%,按借款时一年期LPR利率4.25%的四倍计算;第一年贷款期限届满,计息后本金为11.5万元,不超过司法保护最高额度(10 * 1.17=11.7万元);第二年贷款期限届满时,本息合计11.5万元* 1.15=13.225万元,不超过司法保护最高额度(10 *[1 17% * 2]=13.4万元);但是,如果利息继续滚入本金,当贷款期限
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此情形下,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期内利率支付利息。其八,出借人主张的逾期利率、违约金、其他费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九,如果借贷合同未禁止借款人提前还款,那么,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如,双方约定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10%、借期一年,且未禁止提前还款的。当借款人六个月届满时提前还款,那么,其应付利息按六个月计算,即,实际应付利息为10万元*10%/12个月*6个月=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