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破产重整或清算的制定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4月13日,国务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措施中,包括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丧失偿债能力的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
根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毛杰教授对《第一财经》的分析,这已经不是官方第一次提到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破产重组或清算。早在2018年,相关文件中就有类似的表述。一些现金流不稳定、财务状况不佳、隐性债务较多的平台公司可能成为未来破产重组或清算的重点对象。这次国务院再次提到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破产清算,释放了更强烈的防范隐性债务化解风险的信号。
广东发展证券研究院副院长罗志恒对CBN表示,国务院提及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破产、重组或清算,将打破政府“城市投资信仰”,有助于加强城市投资债券发行和投资者市场化理念建设,有助于明确市场,否则市场定价机制行不通,好公司坏公司基本都是AAA评级。如果风险真正在市场上充分暴露,未来可能会有集中释放的风险,所以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也要考虑,避免风险集中爆发。
国务院两次提及平台公司可破产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附属机构等设立的经济实体。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其中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等。
2015年新预算法实施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实际承担了政府融资职能,是地方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和城市建设的排头兵,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但与此同时,平台公司过度借贷、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也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巨大风险。
因此,2015年1月1日新预算法实施后,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剥离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所借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正在向市场化转型,但难度较大,进展缓慢。地方政府违规向平台公司举债,形成隐性债务。2017年以来,财政部加强了隐性债务监管。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号文,其中明确表示,对因严重资不抵债而丧失偿债能力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依法进行重组或清算,坚决防止“大到不能倒”,坚决防止系统性风险积累。
“这一表述也是近年来一直坚持的基调,即剥离融资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通过市场化、法治化化解债务。”罗志恒说。
之后,国务院《意见》再次提到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破产重整或清算。
中央财经大学的温来成教授告诉CBN,这个提法是常规的,因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也是法人,如果资不抵债,可以依法破产、重组或者清算。但从近年来平台公司的转型路径来看,这种情况并不多见,且多为平台公司并购或直接撤销空壳平台公司。
“如果当地融资平台破产重组或清算
他表示,当前全球经济金融风险攀升,中国面临的房地产、金融和地方隐性债务风险亦凸显,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必须发挥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以自身风险的扩大对冲经济社会风险,但是财政自身风险不能出问题,这就非常考验财政能力。因此上述平台公司可破产重整或清算这句话,是放在《意见》“加强风险防控,增强财政可持续性”以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等相关部分去阐述的。
平台公司破产有前提、需谨慎
毛捷表示,根据上述《意见》,平台公司破产重组或清算的前提,首先必须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成为一个纯粹的产业类国企。然后在失去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破产重组或清算,以将负面影响减到最小。如果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平台公司直接破产重组或清算,那负面影响会非常大。
罗志恒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破产清算有三大前提条件:首先是平台公司失去清偿能力,资不抵债,且从中长期看也不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其次,债权人一致同意破产清算,如果债权人希望重整,也到不了破产的环节;最后,平台公司属于主业清晰的转型为市场化的国企,而非实质意义上的政府融资工具,政府债务应该纳入财政预算解决,而非破产清算解决。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依法破产重组或清算的同时,监管层也十分关注风险防范。
上述《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在提及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破产重组的同时,也强调了“要做好与企业破产相关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前述《意见》也要求,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鼓励债务人、债权人协商处置存量债务,切实防范恶意逃废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坚决防止风险累积形成系统性风险。
中金公司研报称,截至2018年底,地方融资平台的带息负债超过30万亿元,占GDP的34%。最令人担忧的是,平台公司的偿债保障比率只有0.4倍,即这些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无法支付当年到期的债务和利息。如果不能借新还旧,将面临严重的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