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樊旭
为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财政部近日发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号文,提出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全生命周期管理,强调绩效评价将影响后续新增专项债券的分配比例。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级政府为具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政府债券,以政府性基金收入或公益性项目对应的专项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
《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显示,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专项债务限额范围内,根据债务风险和财政状况等因素,并考虑国家调控政策和各地区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提出当年分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和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报省级财政部门。
根据界面商学院的研究,各省市专项债年度新增规模与同期GDP规模或公共财政收入呈正相关(以2020年上半年为例,专项债新增规模与二者的相关性分别为0.87和0.9)。也就是说,经济总量较大的省市获得的专项债券较多。
近年来,随着专项债券发行规模的逐步扩大,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使用方式不规范等问题逐渐显现。在此背景下,财政部提出对专项债务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价、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
根据该办法,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应进行绩效预评价,判断申请专项债券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收益的合理性、成本和收益预测、项目偿债计划的可行性和债务点的风险等。绩效预评价将是项目进入专项债券项目库的必要条件。
同时,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时,应同步设定绩效目标,应有效反映项目的预期产出、融资成本和债务风险。地方财政部门要把绩效目标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提条件。
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也要对专项债券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对严重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暂停或停止资助,督促及时整改。如项目无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需及时收回专项债券资金并按程序调整使用。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项目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省级财政部门要选择部分重大项目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并打分。
财政部指出,未来在分配新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时,将以财政部绩效评价结果和地方监管部门抽查结果作为分配调整因素。省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将抽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调整因素。地方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建设期专项债券额度和运营期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的调整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