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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海龙等1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席二审公开宣判,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

王海龙等有组织犯罪案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督办案件,也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临沂市首例涉黑案件,影响较大。

据了解,王海龙于2012年左右来到平邑县,与王磊相识并发展成恋人关系,共同生活。王海龙四叔王群,先于王海龙来到平邑县。

2014年春节前后,王海龙、王雷、王群结伙,陆续聚集社会闲散人员。他们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开始有组织地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社会上获得了一定的声誉。初步形成了以为组织者、领导者,王雷、王群为骨干成员,宋伟波、胡文桥、朱、王志明为积极参加者,刘为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4年下半年以来,该组织在王海龙的领导下,进一步向矿产资源领域延伸,通过非法采矿等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部分收益用于维持组织生存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食宿、支付报酬、购买手机等。并支付被调查组织成员的取保候审费。

2018年7月27日至30日,平邑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以来,为维护组织利益,被告人王海龙带领组织成员在平邑县胡作非为,大肆从事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20余起。反而作恶多端,欺压伤害百姓,形成一股支配一方的黑恶势力。

2014年11月,王海龙当季从某地收购了平邑县文水镇东宫里中蒙石材厂,该石材厂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5月4日。收购石料厂后,市县安委会要求平邑矿停产整顿,但仍指示朱等人强制开采。经鉴定,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该石材厂跨境开采建筑石材用石灰石矿13万余立方米、34万吨,确认价值400余万元。王海龙等人的非法采矿活动给当地村民的生活带来了巨大影响。

平邑县文水县通石镇东宫里村、西宫里村、小官路村的130多名村民证实,2014年底,王海龙接管东宫里蒙中石材厂后,部分土地被占用,部分人在矿上干活不给钱,村里的道路被压垮,大车司机疯狂驾驶。爆破时使用了过量炸药,导致附近130多户村民的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一些用于结婚的新房子被打碎,一些被重建,一些被搬走,有困难的人不得不继续冒着风险生活。

该黑社会组织还在中村镇岐山一带偷土,任意侵占村民土地,殴打威胁寻求其理论维护群众利益的村支部书记。由于害怕组织的威逼,当地干部群众没有一个敢反对,在平邑县文水镇东宫里村和中村镇岐山一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非法控制。

此外,记者了解到,2016年5月15日,姚在平邑县一家酒店举行了婚礼。就在婚礼即将举行之前,一家人发现新郎姚不见了。原来,上午11点左右,把姚从宾馆带到“品茗阁”茶馆,对他进行侮辱、辱骂和恐吓

2018年8月30日,平邑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海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判处王海龙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另外两名关键人物王群、王磊有期徒刑二十年、十四年;其他涉案人员被判处18年至3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王海龙等九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以王海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稳定,分工明确,等级关系相对固定,组织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和危害性特征,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6条第1 (1)款,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徐鹏法律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