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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个体工商户登记之月起,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2万元的限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应依次扣除。最高限额标准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减免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为限;大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纳税人实际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减免税限额按月折算。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前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二、企业招用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之月起三年内,按照实际从业人数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优惠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增加5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定额标准。
企业根据职工人数和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计算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低于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大于减免税总额的,以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企业实际减征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少于减免税总额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按差额扣除企业所得税。当年未完成扣款的,不结转下年扣款。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按月折算为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计算的减免税总额=本年度每个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工作月12具体定额标准。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为VA的金额
;">本通知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各地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反映。
附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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