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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禁售期 禁售期是什么

细数其他情况下的股份锁定期

[17年151期]

一、股权分置改革中原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限售期

第《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27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出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二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董事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1)第《公司法》142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报告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所持股份总数的25%;公司持有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辞职的,自申报辞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提出辞职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3)第《证券法》47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再次买入,所得收益归上级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收益。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卖出的股份数量,在申报离任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50%。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的锁定期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九条:发行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人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由上市公司董事会非公开发行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自发终止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认购的股份:

(一)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许可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人认购的股份自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特定对象通过资产认购方式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特定对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特定对象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获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3)特定对象取得本次发行股份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已不足12个月。

第四,股权激励的锁定期

(1)《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第三条第二项:标的股票来源为增量的,即该股票通过定向增发取得,其实质属于定向增发的,应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定向增发的顶层原则和锁定期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

自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每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不少于2年。锁定期结束后,股票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