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蔡依珊(化名)因工作表现不佳,被公司要求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培训,但经公司再三催促仍未能执行,被“开除”。蔡依珊起诉该公司要求赔偿。近日,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此劳动争议作出判决,公司未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拒不培训被“炒鱿鱼”
由于蔡依珊2020年1-5月的销售目标未完成,公司向其发出培训通知,要求其于6月28日到公司深圳总部参加岗位、集团规章制度及业务技能培训,为期30天。未按时参加培训的,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按合同规定视为严重违纪。公司无需支付赔偿,有权调查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培训时间长,地点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公司让我去深圳培训,这是逼着我辞职做出的不合理安排。”蔡依珊决定不去总部训练。
7月1日,公司再一次给蔡依珊发通知,催他复工培训,但蔡依珊还是没有去深圳。
7月3日,公司向蔡依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此后9天内,蔡依珊陆续收到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电子和纸质文件。
双方各执一词
“我告诉我的上级经理,我没有去训练。经理没有催我去培训,继续给我安排工作。我以为不用培训就能继续正常工作。”蔡依珊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74万元;缴纳失业保险金损失3.9万余元。
据该公司称,“蔡依珊无故旷工五天是严重的违纪行为。对于严重的劳动纪律,公司经研究并征得工会同意后,决定与蔡依珊解除劳动关系。公司终止与蔡依珊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终止的。”
公司指出,如果蔡依珊不同意公司的工作安排,他应该立即与公司沟通。公司多次催促蔡依珊按时参加培训,蔡依珊予以否定回应。此外,培训通知中提供的住宿是指员工在公司外住宿产生的费用。“如果他不在外面住,而是申请员工宿舍,培训期间就不收住宿费。”
仲裁委员会裁定,蔡依珊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蔡依珊不服,向柳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万元。
职工需以正当方式抗辩
根据柳南区法院判决,蔡依珊于2014年5月23日至2020年7月3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向蔡依珊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6万元。
柳南区法院认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就业行使管理权,包括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资和工作内容的分配和调整,这应当是正当的。公司安排蔡依珊去总部参加培训,不是调整他的工作岗位和工资,而是把他的工作内容调整为30天的业务培训。
法院还指出,虽然蔡依珊不同意公司安排其参加培训,但其在接到通知后并未向公司反馈或履行请假手续,而是直接未参加培训,其行为构成旷工。公司与蔡依珊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违法。蔡依珊对非法终止劳动关系的索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北京中国银行(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宏伟认为,雇主和雇员都应该遵守
秦宏伟提醒,员工要尊重企业的用工权,判断企业的决策是否有合同依据或合法性。如果是合理正当的,就应该接受;如果不合理,不建议明确及时地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也不建议以不上班或不正当手段为雇主辩护。
庞惠民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