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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偿债能力与风险评估

1月29日晚,上海银保监局发布关于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的通知,提出八点要求,要求上海所有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一城一策”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业务监管要求,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

同时,上海银保监局要求中资地方法人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加强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管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标的相关法人银行,应在过渡期内加强业务调整。

上海银保监局要求上海所有商业银行严格审查首付资金来源和偿付能力。按照“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改进调查和审查的手段。强化首付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贷款、经营贷款等渠道非法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或伪造首付凭证获取银行贷款。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贷款月抵押支出收入比和月债务支出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虚假流水、虚假证明等虚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

对于借款人的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本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特别是离异借款人的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对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类信用信息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要完善约束机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约束条款,约束各种失信行为,充分提示借款人。对于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人,如违规获取首付资金、弄虚作假等,应拒绝其抵押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作为失信信息报送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在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方面,上海银保监局要求切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只对购买主体结构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应当是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对于信贷资金使用管理,上海银保监局要求高度重视信贷资金使用管控,加强使用警示。禁止发放无用途、虚假用途、可疑用途贷款。防止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被非法挪用到房地产领域。防止借款人或受托支付对象以非常规大额取现、中介过渡资金等各种手段规避使用管理。完善信贷资金使用监测拦截机制,扩大模型监测范围,提高监测效果。应及时采取实质性控制措施,确认使用违规。

在房地产机构业务合作管理方面,上海银保监局要求严格审查房地产机构合作资质,实行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控和中介退出机制。对于发现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支持、配合“pac”等违法行为的房产中介

上海银保监局也将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各商业银行要按照通知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和评估。对2020年6月以来发放的消费贷款、经营贷款、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全面自查,并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上海银保监局提交自查整改报告。报告应包括组织发展、检查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和问题原因等。整改计划应包括时间表、责任部门、责任人员、整改措施和目标等。发现违规行为,要从机制上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借款人违反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处罚。上海银保监局将对商业银行房地产政策执行和自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记者钱伟)

来源:中国证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