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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遇的反面事例,创业需要机遇事例

涠洲岛

舆论厌恶“以考代考”,严重影响公平,其引发的批评和反思,如今促使相关机制更加透明公开。这种冒名顶替、钻空子的陋习,几乎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社会一种习以为常的非正式操作。

冒籍、改名与替考

类似于“高考移民”的现象,出现在唐代。根据唐代的科举制度,文人应该参加地方政府的考试,并获得落榜资格。但后来逐渐发现,省考第一人与发展中国家的比例失衡,也就是说,在名额不变的情况下,更容易被其他地州录取,这叫“借势”。唐代大诗人王维,按说是河东(今山西永济)周浦府人,第一个考中进士;第二年,他信任了的关系,用琵琶《郁轮袍》折服了九公主,献上了自己的诗,立刻得到了高中状元京兆府和任成的解。

到了宋代,由于贵族制度已经被打破,科举成为决定个人阶级兴衰乃至家族兴衰的关键,竞争更加激烈。北宋中期,取籍问题很多。他们大多以开封府为籍贯,“为上进而送名”,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兴趣站稳脚跟。他们中的一些人是被差旅费逼的,所以他们不想回国,他们在北京有更多的机会。熙宁九年(1076年),“举人从各路而来,取开封府户名,筹划书铺,少花钱少货,不下六七千,判被告人无期徒刑。虽然有些公司知道假冒不能被禁止。”(《宋会要》官方28,《宋史》卷156选举记录)最后,我们只能想一个办法来防止:北京的候选人必须有乡镇10人担保,也就是必须有当地人提供的担保。

到了南宋,这种冒名顶替的情况还是屡见不鲜,刑罚屡禁不止,但并不是很有效。最后,即使是保修也不一定可靠,因为冒名顶替者仍然可以试图收买十个本地人,问题在于如何在本地实施。直到清末,这样的案例仍时有发生,尤其是在科学考试竞争异常激烈的江浙一带,更有一些内地的学者远赴偏远地区参加考试,一举成名。比如1769年新疆设学处,很快就有了主动求解的人:浙江贵安县学生毛成,1767年赴甘肃当副官,1774年取阜康县籍贯,改名黄斌,1777年年中取第二职。

当时很多人都讨厌这种做法。南宋时,有些人被怀疑拿了会员卡,差点被同样的考试杀死。然而,这种怨恨并不是因为这个人侵犯了冒名顶替者的个人权利,而是因为这个外国人占据了当地的学校名额。光绪二十年(1894年),状元张謇曾在1868年准备考状元时,取了如皋之名。之后,他去了礼部,决定把张謇放回原处。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并没有影响张謇后来的科研和仕途。根据《钦定大清律例》卷》第六条“贡桔不是自己人”,主考和考生双方串通作弊,但在当时的人眼里,张謇只是一个拿会员的个人行为,他的罪行并没有到此为止。

张健

只是参加考试而已,但是随着科举考试的加剧,南宋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那就是改名之后,三三三五四一次次参加考试,然后演变成以他人名义参加考试。(《宋会要》官修十三)南宋惜春十年(1183年)记载,当时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欺诈行为:“弊t

取而代之的是参加考试,这比参加会员资格考试或改名的坏处要大得多。能代笔的人,必然有相当的才能,希望赚到名气,所以北宋很少有这样的事;但南宋时期,士人较多,考上中学、进入官职的几率较低。浙江和浙江的富人家庭利用水运移贡人的名额,高价请人假手考试,于是案件越来越多。

但最严重的是考官也参与了造假。嘉庆年间,发生了一起著名的“范顺成科举舞弊案”:富家子弟傅进贤用1200两银子贿赂范顺成承接理科场五室书法,范勾结内帘雕刻

字匠罗文秀,私自抽取中红号的卷子,将岳麓书院士子彭珴的考卷给傅晋贤,让他重抄一遍。不料傅竟高中头名解元,考卷张榜公布,案情遂曝光。事后这舞弊的三人均被处斩,樊顺承在临刑前仍毫无悔意:“前有新化戴某先生,历试八科均中式,均为我所抽换,他人卷得之,彭某仅一试,何足异哉?”(萧穆《敬孚类稿》)


由于这样的舞弊大大破坏了科考规则的公平性,物议纷纷,因而历代无不严惩。清代甚至规定这些都是死罪。《钦定大清律例》卷六“贡举非其人”条:“乡会试考试官同考官及应试举子,有交通嘱托、贿买关节等弊,问斩立决。”《钦定科场条例》卷三三“严禁夤缘诸弊”:“考官、士子交通作弊,一应采名受贿听情关节中式者,审实,将作弊之考官并夤缘中式之举子处斩,俱立决。”


尽管如此,这样的事还是时有发生。温春来《从“异域”到“旧疆”》中提到贵州一例,甚至进入了家族记忆:当地彝族黄氏的祖先开元公的长子,在清朝康熙年间顶替早夭的汉人同学黄显庸之名,考中武举后,从此就一直以黄为姓。两家的后人甚至互相认本家,但彼此都清楚双方祖上并不通血缘。也正因为这样的事例太多,到后来科举制度规定:初次抵京的举子首先要获得同乡官员的印结,目的就是防止考生舞弊,确认其并非冒名者。


在这几种做法中,冒籍取解只是得到一个参与选拔的机会,考还是自己考的,也没有串通考官舞弊,程度最轻;其次是改名,如是自己考,至少也有才学,但替考却极大地影响了公平性;而考官参与舞弊,则是直接篡夺了别人考试的果实。


广州贡院内部的明远楼


变通之道


考场舞弊之所以盛行,是因传统社会并不注重个人权利,当然也没有现代法治观念,人们常常只是把这些看作是某种制度之外的“变通”之举。有时候,冒名顶替的身份也不是对应到个体的,倒不如说是某个与相应角色规范匹配的“资格”,不同的人都可以代入,这就给了人们钻空子的机会。


历史学者宋怡明在《被统治的艺术》一书中就指出,明代军户按说要履行服役重任,但到后来,他们甚至可以雇人代役,而官府只要你这家人服役,也不会去仔细核实其身份,因为这无关紧要。实际上,“替父从军”的女英雄花木兰也是如此,毕竟起初“可汗大点兵”,是“卷卷有爷名”,而不是木兰的名字。


北宋诗僧惠洪,本名彭德洪,十八岁在开封出家,那时当和尚也有名额资格,必须有官府颁授的度牒,他剃度时曾冒某僧“惠洪”的度牒,自此就以这一法号闻名于世。以北宋为时代背景的《水浒传》中也有类似的桥段:孙二娘将一个头陀做了人肉包子,但留下了他的度牒和戒刀,后来就给了武松,“年甲貌相,又和叔叔相等,却不是前缘前世?”武松后来遂被称为“行者”。


北宋末年靖康之难,王孙亦不能幸免,其结果,就像贾志扬《天皇贵胄:宋代宗室史》所总结的,在南宋初年出现了大批冒牌宗室。绍兴年间就有一位商人妻易氏,“在刘超军中见内人言宫禁事,遂自称荣德帝姬”,但镇抚使解潜送至临安后,被宫人验明属假冒,下狱杖毙。建炎四年(1130),又有一个女子自称是失散多年的柔福帝姬,“自敌中潜归”,被蕲州兵马钤辖韩世清送至行在,内侍冯益等验下来也都觉这回像是真的,“其貌良是”,宫禁旧事也都答得八九不离十,“但以足长大疑之”。此女伤心地解释说:“金人驱迫如牛羊,跣足行万里,宁复故态哉!”宋高宗信以为真,封为福国长公主,嫁给永州防御使高世荣。十二年后,绍兴和议缔结,高宗生母韦太后南归,说柔福帝姬早死在五国城,才查出这是假冒的开封尼姑李静善,终于将之处死。(见《宋史》卷二四八)


明代这类冒名顶替的事例更是层出不穷,在白话小说中也不时可见痕迹。熊大木《杨家将演义》第二十八回,权臣王钦要杀杨六使,丞相寇准密令呼延赞去找一个容貌相似的罪人当替死鬼,汝州太守张济和狱官伍荣商议后,就将相貌相像的死囚蔡权斩首,而让杨六使扮作客商远行避难。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第二十二卷,横州刺史郭翰刚得除授就患病身故,主爵得到郭七郎的贿赂五千缗,竟然就将其籍贯改注,郭七郎“从此改名,做了郭翰”。在《二刻拍案惊奇》第三卷中,权翰林为了接近桂娘,托名是其母的侄子,假意认亲,对方非但没有质疑其人品,反倒“欣然招纳”,最后与桂娘“恩爱非常”。


这些事例虽非替考,但内在的基本逻辑是一样的,那就是冒用他人的身份行变通之举,尽管其动机有时是出于无奈,有时是为私利,有时甚至还是自我牺牲奉献,又或是为保护忠良。人们所在意的并不是程序正义,而是结果上的合理性。换言之,古代冒名顶替之所以层出不穷,不仅仅是因为串通舞弊行为,也在于社会总体上漠视个体权利,为达目的,并不怎么在意这对他人带来了什么影响。科举考试中买名冒籍虽然引发众怒,但那与其说是因为侵犯了被冒名者的权利,倒不如说因为此人挤占了一个学额。换言之,人们更注重的不是“身份认同”,而是规则的公平性。


如果结果合理,那么人们在利用规则漏洞时也就并没有什么道德负担,因而不仅“坏人”会这么做,甚至“好人”也常常不例外。被誉为“南通现代化之父”的张謇,光绪二十年(1894)高中状元,以他的成绩本来完全不用做什么手脚,但他早年却也曾买名冒籍。因为他1868年准备考秀才时,祖上三代没有功名,属于“冷籍”,按规矩需要多付报考费。如皋县的张驹同意张謇冒充其孙子张育才,以此名义考中秀才,但此后如皋张家却以冒名一事要挟张謇,不断索要财物,最后试图将他下狱问罪,此事一直闹到礼部才决议张謇可重填履历,恢复原籍。


在这件事上,张謇家里明知买名冒籍是被科举制度禁止的做法,但仍然私下去做了,最初的动机却只是为了少付一点报考费,不料由此被人抓住把柄,搞得几乎倾家荡产,反而付出更大代价。不仅如此,此事中的各方都只是围绕着“利益”展开博弈,却对被冒充的“张育才”的权利并不敏感,这意味着人们当时尚未萌生随现代化而来的个体权利意识。


以往这种对个体身份权利的漠视到了何种程度,由以下事例可窥见一斑:名将郑洞国1924年报考黄埔军校,却错过了报名截止日期,同乡黄鳌报了两次名,还多了一个名额,遂建议他顶替自己去考。结果很尴尬:真假黄鳌都考中,也都编在第二队,出操点名时,两人一同应声出列。事后郑洞国主动坦白,校方也未予追究。这事耐人寻味的是:黄鳌竟主动建议别人顶替自己身份,虽然结局皆大欢喜,但如果郑洞国一直以“黄鳌”的身份生活,那就完全是另一回事了。


到了现代社会,如果说像“高考移民”这样冒籍还只是挤占录取名额、影响公平性,那么替考、冒用他人身份,这就已经等于是剥夺他人考试机会、乃至生存机会的问题了。因为如今每个人的身份都具有唯一性,一旦被他人攘夺,就意味着失去了相应的所有个人权利,这已构成严重犯罪。


现在的问题是,很多人仍依照传统的思维,认为这“没什么大不了的”。诸如姐姐出于权宜之计盗用妹妹的身份证去登记结婚,结果造成妹妹不能合法结婚,当事人往往根本就没意识到后果的严重性。这不仅仅是法盲的问题,也是因为对他人权利欠缺敏感和尊重。从近些年的此类事例中也可以看出,那往往都出现在一些相对欠发达、陈旧的价值观较浓厚的地区。对这些问题的重新认识,可能是现代化过程中人人都要上的一课。


责任编辑:钟源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