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目
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改投规〔2019〕1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础设施补充的决策部署,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加强PPP项目投资建设管理,提高PPP项目决策科学性,根据国务院近期颁布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
一、全面、深入开展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1) PPP项目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利益保护,其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需经政府研究批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合理确定项目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的要求,所有采用PPP模式的项目都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只有通过可行性研究的项目才能以PPP模式建设实施。
(2)PPP项目可行性论证不仅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规划要求、技术经济可行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充分分析论证项目的可行性,还要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方式比较、项目生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面分析论证项目是否适合采用PPP模式。
(3)对于审批制管理的PPP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可以进行PPP实施方案评审、社会资本选择等后续工作。对实行核准制的PPP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审查应同时进行或分开进行。对实行备案制的PPP项目,应分别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查。
二、严格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决策程序
(4) PPP项目应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并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审批和备案程序。政府注资PPP项目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执行审批制度。《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审批制。对于实行备案制、拟采用PPP模式的企业投资项目,需要严格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和PPP模式的必要性。
(5)未依法履行审批、核准、备案、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等程序的PPP项目为非标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以实施方案审查等任何形式规避或替代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可行性论证和审查程序。
(六)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和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与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和备案资料一致。实施方案、招标文件、合同或者施工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报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查准备程序: (一)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的;(2)项目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3)工程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化;(4)项目投资规模超过批准投资的10%。
三、严格实施方案审核,依法依规遴选社会资本
(七)加强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核,只有通过实施方案审核后,才能开展社会资本的遴选。鼓励各地建立PPP项目实施计划联合审查机制,开展各级改革
部门要严格审查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否与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文件、备案信息相一致。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PPP项目,可将实施方案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审核。(八)公开招标应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方式。不得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消除隐性壁垒,确保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保持一致。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各项规定
(九)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必须满足国务院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防止过度举债融资等问题。
(十)PPP项目的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应符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五、依法依规将所有PPP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十一)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除涉密项目外,所有PPP项目须使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分别办理各项审批手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替代PPP项目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管理。
(十二)依托在线平台建立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加强PPP项目管理和信息监测。对于通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实施方案审查的PPP项目,要通过平台公开项目信息,实现全国PPP项目信息定期发布、动态监测、实时查询等功能,便于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等有关方面更好参与PPP项目。
(十三)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信息审核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所在地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信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PPP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录入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的项目为不规范项目。
(十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等要求,依托在线平台,重点公开PPP项目的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以及施工、竣工等有关信息。
六、加强PPP项目监管,坚决惩戒违规失信行为
(十五)依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加强PPP项目监管。政府应依法依规履行承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政府方责任和义务。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加强对社会资本方履约能力全过程动态监管,防止因社会资本方超出自身能力过度投资、过度举债,或因公司股权、管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无法实施。依照规定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地方政府、社会资本,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十六)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严格执行《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9号),通过在线平台履行法定备案义务、接受行业监督管理。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资信评价工作,引导PPP咨询机构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管理,指导有关方面通过充分竞争、自主择优选取PPP咨询机构。严禁通过设置“短名单”、“机构库”等方式限制社会资本方、金融机构等自主选择PPP咨询机构。对PPP咨询机构不履行备案程序和违反合同服务、关联回避、质量追溯、反垄断等规定,以及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决策程序规定、咨询或评估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目决策实施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并参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完善本地区PPP项目管理制度,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