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云集、流量强劲的影视行业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焦点,但随着观众审美水平日益上涨和影视剧发行管控得愈渐严格,影视制作行业的沉疴宿疾也更多地被暴露出来。
一方面,明星片酬上千万,影视作品知识产权保护难落地,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等行业乱象频频见诸报端;另一方面,从业者习惯性地用“人力”来填补问题,疲于应付,无法合规地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最终,制片方为贫穷而抱怨和哭泣,他们的作品质量也停止了。
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0年,我国备案电视剧数量逐年下降,从1231部降至688部。更多的资源和资金集中在优质产品持续产出能力强的龙头企业,行业导向和监管不断加强,新产品带来新增长,整个行业面临深度调整。
面对行业变化,多年停滞不前的影视制作企业越来越重视对专业化、标准化.的探索,但要真正走出车间,还有更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法律风险作为贯串影视制作始终的一大问题,需要得到足够的关注与重视。
剧本创作阶段,著作权归属与侵权风险如何解决和防范?
项目融资阶段,如何约定预算投入、使用和商业收入分配?
筹备与制作阶段,
众多人员的合作与管理问题纷繁复杂,如何梳理关系,规范用工?如何避免服装道具、背景音乐侵权?……
海蜂法务行业研究团队致力于深入研究行业发展趋势及风险规避方法,通过收集研究行业相关的诉讼案件、舆情事件、监管政策等数据,并结合自身服务在线知识付费机构的相关经验,总结行业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并针对各风险点给出应对措施,形成《影视制作行业法律风险分析报告》,以期对从业者有所帮助。

以下是部分节选内容:

风险背景:
影视制作过程中,制作单位聘请演职人员从事影视作品的创作,双方之间属于何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一直存在争议。由此,便会产生一系列的劳动纠纷,如:演职人员用工关系认定、劳动报酬支付、合同解除等一系列风险。
风险要点:
a.演职人员用工关系认定。实践中不乏影视制作公司与演职人员用工关系约定不明确,而导致用工关系证明困难的情形。
第一,绝大多数演职人员都是以某一特定影视剧的制作为聘用周期,制作单位和演职人员的关系具有周期性、临时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对演职人员与制作单位之间的纠纷很多时候也都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劳动争议来处理。
第二,制作单位与演职人员所在经纪公司合作,制作单位无须直接雇佣演职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而是通过与经纪公司签订商业合同,达到合作目的。这种情况属于一般商事合同关系。
第三,制片、导演、主演等主创人员与影视制作单位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约定,以其创造性劳动作为投资进行入股,并按比例分享影视作品所得收益。这种情况下,就不仅仅是简单的劳动关系,更有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合伙或者股权合作的法律特征。
b.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风险。一般演员的片酬有两种计算法,一种是按集数计算,另一种是以打包的形式商榷片酬。也有很多因为如人际关系、政治关系等原因未正常计费。如果在招募演职人员过程中对具体的计算方式不明,在后期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因片酬问题产生争议。
c.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风险。由于影视作品的拍摄可能受到多方面客观因素影响,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容易导致电影制作公司与演员合同解除,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此外,由于主要演职人员对艺术创作存在不同观点等原因也可能导致协议无法履行,业内更换导演、主演的现象也不乏见,这不仅会严重影响影视拍摄的进度,还会打击观众的积极性。
d.商业秘密保护风险。影视剧过程版本中包含的内容至少有两类“不为公众所知悉”:其一,包含于完成片中、但尚未经权利人认可公开放映的内容,当其仍处于制作过程中时,并不应为公众所知悉;其二,影视剧过程版本中包含、但不会出现在完成片中的制作内容,如临时占位素材、未完成后期处理的画面等。这两类内容属于商业秘密,演职人员是与剧本接触最密切的人员之一,如果管理不当很容易导致商业秘密泄露,即“走版”。进而导致影视制作公司遭受大量损失,面临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的现实困境。
应对措施:
a.明确与演职人员的用工关系。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劳动争议的产生,可以直接与经纪公司签署经纪合同,委托经纪公司全权负责并安排其演艺活动,以经纪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合作,影视制作单位直接向经纪公司支付片酬。
b.订立用工关系时明确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 如果是分期支付的,需要明确每部分支付的时间、比例和付款方式。按照我国目前行业通行惯例,一般签约时预付30%,拍摄过半再支付30%,拍摄完成支付30%,剩余10%作为协助影视作品宣传发行的条件。
c.明确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和解决措施。针对存在的许多不确定因素,一定要对可能发生的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进行列举,并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d.提升保密意识。 作为影视制作公司,应当注意在摄制影视剧的过程中树立充分保密意识并对影视剧素材采取适当保密措施,包括建立保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培训和签订保密协议,严格限制素材内容的知悉范围、严格控制知悉人员的范围及数量,与合作方签署保密协议,在素材存储、流转的重点环节设置加密措施等。而这些保密措施最好是有书面呈现的形式,以确保一旦有维权之需有证据可提交。

风险背景:
影视项目的投资方一般情况下不止一方,在投资主体存在多方的情况下,预算金额、投入计划、资金使用,以及发行后的票房收入比例,以及其他商业收入分配是个投资方重要关注点所在。
风险要点:
影视制作公司与投资方在融资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预算金额、投入计划、资金使用,以及发行后的票房收入比例,以及其他商业收入分配的,很难保证各投资方能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支付到位,或者中途不撤资,这对影视制作公司开展影视制作项目的进度及其不利,甚至会导致项目夭折的后果。
应对措施:
合作各方应当明确约定预算金额、投入计划、资金使用,以及发行后的票房收入比例,以及其他商业收入分配。其中,主投方在投资环节中就要充分考虑资金预算,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其他各方投资款项能及时足额及时支付到位,为保证项目完工,主投方还应当保留对外融资的自由和权利。

风险背景:
在影视剧的拍摄中,为了使得情节更为生动,使得演员更符合角色设定,导演必然要为其配备相应的道具,而道具上必然也有商标LOGO。例如,为了表现男主人公出身豪门生活优裕,往往会给其配备宾利或者劳斯莱斯;为了表现女主人公举止优雅,往往给其配备一个LV或GUCCI的手包。那么,使用这些道具的过程如果存在歪曲品牌形象等行为,会承担一定的侵权风险。
风险要点:
a.影视制作过程中为了情节需要,使用带有他人商标的道具时,对商品进行负面性描述和评价,存在贬损他人商誉的风险。
b.为了剧情需要可能存在对影视中的商品进行突出使用或者给出特写镜头的情况,会让观众误以为商标权人与制片人存在明显的投资、合作、赞助等关系。
应对措施:
a.即使是为了剧情需要,但当有可能出现对所涉品牌商品的不利影响时,即使没有商业因素,导演也不能随意使用他人商标,尤其是他人知名商标。
b.在影视制作中使用带有他人商标的道具时,注意不能贬损他人商誉。一般而言应当避免突出使用或者给出特写镜头。不能让观众误以为商标权人与制片人存在明显的投资、合作、赞助等关系。

风险背景:
发行亦是电影项目运作的重要一环。电影的发行分为自主发行和委托发行,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由享有发行资质的企业完成。就发行而言,除就发行地域、发行渠道进行基本约定以外,合同双方还应详细约定如何行使发行权的问题,这样也能够避免在日后履约过程中产生歧义。
风险要点:
在委托发行中,制片商、发行商和购片方三方主体间往往会产生大量纠纷,原因在于发行权权属混乱、授权不明等问题。如发行商能否以自己名义与购片方签署协议、发行商是否为独家发行、是否书面授权、发行商能否转委托发行等等法律问题。
应对措施:
a.首先明确负责行使发行权的一方是否能够单独决定,并以自己名义与购片方签署协议。如果上述答案为否,则负责发行工作的一方实质上只是负责促成合同另一方或双方与作品购买方等第三方签订发行协议。
b.约定发行权是由一方独家还是非独家行使。如果由一方独家行使,则排除了另一方与第三方签订发行协议等行使发行权的权利。
c.约定发行权授权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出具发行授权书。一般而言,发行权的授权已由出品方在联合投资摄制协议中作出约定,但为了避免日后因权属混乱、授权不明等问题导致的行使发行权的麻烦,应同时限制行使发行权一方滥用权利。如约定负责发行事宜的出品方在与购买方签订发行协议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出具发行授权书。
d.约定负责发行的一方,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能否将发行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执行。可以委托第三方执行的,是否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节选自《海蜂法务-影视制作行业法律风险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