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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十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连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较低者为基础计算。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无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

第十一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作为出资的资产产权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

第十二条发行人主要从事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第十三条发行人的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第十四条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发生变化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在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或将发生重大变化,将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使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4)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严重依赖具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关联方或客户。

(5)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主要来源于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十五条发行人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并不严重依赖税收优惠。

第十六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债务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第十七条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导的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

第十八条发行人具有完整的资产、独立的业务、人员、财务和组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横向竞争,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明显不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发行人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职。

第二十条发行人基础会计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允反映了发行人各主要方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的内部控制

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深交所)


标签:创业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