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420051公路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公路工程施工中,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为全体员工和外来人员提供健康安全保障。
一、风险源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根据《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焦发〔2017〕60号)的规定,从事公路水运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制度,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开展风险识别和评估,履行重大风险登记、重大危险源报告和控制等职责,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公路水运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动态实施、科学控制”的原则。
一.风险识别和评估
1.根据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后果和概率,将风险等级分为重大、较大、一般、小四个等级。
重大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较大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
一般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导致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风险。小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导致一般安全事故的风险。同时满足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最高等级确定风险等级。
2.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识别应当根据影响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和损失程度进行。导致风险的因素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和应急技能、安全行为或状况。
0; --tt-darkmode-color: #A3A3A3;">(2) 生产经营基础设施、运输工具、工作场所等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性。(3 )影响安全生产外部要素的可知性和应对措施。
(4)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工作机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合规和完备性。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为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全面辨识应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辨识应在生产经营环节或其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或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时及时 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结束后应形成风险清单。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等级评定、等级变更和销号,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评估或成立评估组进行评估,出具评估结论。生产经营单位成立的评估组成员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2名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 风险管控
1. 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据风险的等级、性质等因素,科学制定管控措施,保障必要的投入,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风险可能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或完善应急措施。
2. 重大风险应单独建立清单和专项档案。
3.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加强重大风险管控:
(1)对重大风险制定动态监测计划,定期更新监测数据或状态,每月不少于1次,并单独建档。
(2 )重大风险应单独编制专项应急措施。
(3) 重大风险确定后按年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风险管控措施进行评估改进,年度 评估报告应在次年1个月内通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系统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送。
4. 重大风险登记分为初次、定期和动态三种方式。
5. 在确定控制措施或考虑改变现行控制措施时,可考虑按如下顺序选择风险控制方法:
(1) 消除。
(2) 替代。
(3 )工程控制措施。
(2) 标志、警告或管理控制。
(5 )个人防护设备。
二、 机构、职责和权限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施工单 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书面明确本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代表本单位组织实施项目施工生产。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 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相应的考核与奖惩。
2. 按规定配足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结合项目特点,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 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 督促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范使用。
6. 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7. 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确 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8. 组织制定本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组织自救。
三、 教育与培训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2.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公路水运工程从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3.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依据 令第63号、第80号修改),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作出了以下规定: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四、实施与控制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确保重大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确保职业健康 安全管理的目标、指标得以实现。
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党 政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 全”的“三个必须”原则。体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 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即安全管理“五同时”。
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落实安全管理力量、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推进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 援到位。
(一) 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1. 规章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见 《交通运输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例会制度。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4)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5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6)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
(7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8 )相关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 操作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应有针对性,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等要求,并及时发至相关部门和岗位。施工单位还应当向从业人员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应适时修订完善,保持最 新有效版本。
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学习和培训计划,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或评价。
(二) 专项方案与技术交底
1.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 F90—2015等规定,识别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2. 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公路工程施工应进行现场调 查,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于表1B420051中危 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工程基本情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
施工组织设计等。
(3)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 计算书及图纸。
1B420052公路工程安全隐患排査与治理
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基本概念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査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 号)、《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交安监发[2017 ] 60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失。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可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应当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治理工作应坚持“单位负责、行业监管、分级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目标及内容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目标是:落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深入排查治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隐患,从而实现“两项达标” “四项严禁” “五项制度”的总目标。
(-)“两项达标”
1. 施工人员管理达标:一线人员用工登记、施工安全培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记 录、施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都要符合有关规定。
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达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都要按 照规定实行标准化管理。
(二)“四项严禁”
1. 严禁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
2. 严禁违规进行挖孔桩作业,钻孔确有困难的不良地质区,设计单位要进行专项安全设计并按设计变更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3. 严禁长大隧道无超前预报和监控量测措施施工。
4. 严禁违规立体交叉作业。
(三)“五项制度”
1. 施工现场危险告知制度。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 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分级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技 术分级交底的原则、内容、方法及确认手续。
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在上述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无法封闭施工的工地,还应当悬挂当日施工 现场危险告示,以告知路人和社会车辆。
2. 施工安全监理制度。
3.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制度。施工单位应当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必要时,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4. 设备进场验收登记制度。翻模、滑(爬)模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 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 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 16号)规定,不得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 1.5%的比例计取,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 用提取标准。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项目施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 人。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査。公路水运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海)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 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管理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査治理工作负全面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1. 制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
2. 全面组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査。
3. 保障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资金投入。
4. 对排査出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等级分类登记,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6. 检查、督促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四、 排查时机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一般釆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综合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査等方式进行。
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进行事故隐患排査:
1. 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公布新的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
2. 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3. 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
4. 相关方进入、撤出。
5. 发生事故。
6. 重大自然灾害、极端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7. 其他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的情形。
五、 排查记录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向责任单位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要求和时限。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分类登记,重大事故隐患现场应悬挂醒目标示牌向社会公示, 并报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 事故隐患整改
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立即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重大事故隐患见《公路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清单(行业基础版)》(见表1B420052)。
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进行论证,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实施。
项目专职安全员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必要时施工单位安全部门或技术质量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派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加强监督管理。
七、验收与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或者专家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当对以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结论性意见:
1. 与隐患整改治理方案符合性。
2. 整改过程记录(文字、图片及录像)的真实性。
3. 是否产生新的隐患及等级。
结论性意见应明确隐患是否消除或是否已降为可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