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两种模式: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在公司制企业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大股东拥有很大的权力,可以控制公司的运营。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执行;合伙人会议权力有限,几乎成了咨询机构;合伙人会议以一人一票代替出资比例。
有限合伙中,出资多的有限合伙人不在乎,出资少的普通合伙人说了算。企业的命运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有人说普通合伙人最有热情,因为他们承担着无限的责任。这是一个误解。
第一,所谓连带责任就是对企业债务的连带责任。如果公司亏损,资金耗尽,遗嘱执行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为了规避风险,一般合伙的自然人通常先成立管理公司,再通过公司参与合伙。这样,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实际上是有限的,仅限于管理公司的资产。因此,要建立合伙企业,必须关注管理公司作为执行者的地位。
第三,合伙企业的执行人为组织的,应当派代表负责企业的执行。这与公司制企业的大股东派代表管理公司没有本质区别。
第四,企业中激励经理的方法有很多。比如给高薪,奖励股权,委托管理。高薪、奖励股权、授权经营,公司经营者与有限合伙的执行人在权力或待遇上没有区别。公司可以与运营商签订更长时间的雇佣或托管合同,以增强他们的信心。对于托管而言,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经营者达不到目标的补偿,比一般合伙更能实现利益整合,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有限合伙最没有争议的优点是避免了企业和投资者的双重征税。但是,所得税是在盈利之后才缴纳的,企业首先关注的是盈利,而少缴税是第二个问题。就入伙和退伙的难度而言,合伙企业类似于公司企业。
在公司企业中,投资者可以接受和释放经营者,并对其进行监督;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执行者控制着企业的经营,投资者缺乏任何有效的监督手段。如果执行人存在严重问题,将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由于这种不确定性,有限合伙不能成为大企业的首选模式。
目前我国法治不健全,职业经理人道德水平较低。他们经常利用无限权力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圈钱敛财。投资损失不属于公司债务,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伙协议中没有有效的担保,有限合伙人的钱可能会被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