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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交易平台 a5平台交易有风险吗

最近,在一些球鞋交易平台上,不少品牌的限量版球鞋价格大幅上涨,“球鞋因炒而涨价”的话题一度引发热议。事实上,“炒鞋”背后可能隐藏着法律风险。消费者要谨慎,卖家要合法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那么,什么是“炸鞋”呢?背后有哪些法律风险?消费者应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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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量款不惜加价成交

受篮球、嘻哈文化和明星文化的影响,许多年轻人热衷于穿新潮的鞋子。如今球鞋市场的火爆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人们过去对一双球鞋的想象。在一些人眼里,球鞋不仅是日常用品,还可以囤积,也就是“炸鞋”。

简而言之,“炒鞋”就是买球鞋不用来实际穿,而是等到价格上涨了再卖,尤其是一些限量版球鞋更是在等价格。

部分品牌主还利用饥饿营销,通过销售限量版、明星设计、不同品牌联名款的高端球鞋来提升品牌价值,通过“抽签”、“预约”、“排队”等方式销售特价球鞋,增加了稀缺性。为了购买限量版运动鞋,一些消费者不惜加价,甚至用“技术手段”抢购。再加上各种中间商的涨价,球鞋的价格被进一步推高。整个市场的买家逐渐从大多数普通消费者和少数收藏者演变为球鞋投资者,市场变得供不应求,于是“炒鞋”诞生了。

鞋类垂直交易平台,如领货、尼斯、有货等也应运而生。在这些二级市场平台销售的每一双鞋,都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鉴定费、手续费等。应该画出来。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随着鞋价的上涨,平台收入也在上升。与此同时,交易平台与平台用户的矛盾也逐渐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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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先得厘清该找谁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受理了多起与运动鞋相关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在网上交易平台上购买鞋子后,一方认为存在路由不规则、鞋底有污渍、包装问题等质量缺陷。并起诉鞋类交易平台,要求平台方退货退款或承担赔偿责任。通常平台方的理由是原告不愿意承担购买球鞋后价格持续下降造成的损失,因此球鞋存在瑕疵,要求平台返还退款以弥补自身损失。但涉案产品的销售方是平台内的销售方,原告要求平台方退货退款的请求不符合主体资格。

按照平台的规则,在鞋子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从平台购买的鞋子往往来自平台端的第三方卖家。消费者维权时,必须明确自己与平台方、平台内卖家的法律关系,才能找到合适的维权对象,顺利维权。

面对此类纠纷,消费者应首先厘清平台内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网购合同关系。

比如小王在某平台买了一双球鞋,然后以鞋子溢胶、线路不规则为由起诉平台方要求退款。据平台方称,买方通知中已明确表示“平台方只是平台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下单前需要核对了解并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平台内的卖家为涉案鞋子提供商品并收取货款,消费者与卖家形成网购合同关系。交易平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是网购合同的相对人。根据平台披露的卖家信息,消费者可以再次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小王的退款请求被法院驳回。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与销售合同直接相关的问题,消费者应以平台内的销售者为起诉对象。

其次,如果卖家严重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取消买卖双方的购物合同。有一次,小昭在一家网店买了很多双运动鞋,但是没有收到货。小昭联系了经营者,对方表示店铺不再销售,无法发货,于是上诉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退还货款。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其中之一是当事人一方因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如果卖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按合同约定购买球鞋,消费者可以在平台起诉卖方维权,要求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小昭在上述情况下打算

求解除合同的同时,有权要求店铺经营者退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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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未做到”平台要担责


如今,许多球鞋平台都提供鉴定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同时宣传“平台中存在多位资深鉴定师、通过平台查验方可上架销售”等内容,向消费者作出“保障商品为全新正品”“拦截明显瑕疵”等承诺。


小吴从某平台购买球鞋,收货时当场开箱验货,发现鞋面存在一处明显的划痕瑕疵,于是拍照留底拒收。小吴诉至法院,认为平台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取费用提供查验服务,却未查出商品瑕疵,未尽到义务。


本案中,交易模式与一般网上交易不同,采用的是现货交易模式,即由买方将货款转至平台,卖方将商品寄送至平台,平台在查验商品后快递买方,买方确认收货时将货款支付卖方。此种交易模式下,买方付款仅基于对平台查验服务的信赖,如平台未尽到义务而提前付款,买方向卖方主张的相应权益将受到影响。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平台提供个人闲置物品信息、查验、寄存等服务,虽查验费用由第三方卖家直接支付,但买家基于对平台服务的信赖才选择交易,因此买家和平台建立了基于商品信息提供、查验、寄存等内容而产生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平台应对其未尽到查验义务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此类案件中,若平台方在对球鞋交易提供查验、鉴定、包装、寄存等服务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选择平台方作为起诉的对象。


若违约行为尚不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可要求违约方通过其他方式承担责任。小郑自某平台购买球鞋后,认为涉案鞋盒存在水渍,平台未尽到义务,要求退货退款。审理中,平台方表示,水渍不影响穿着,为解决纠纷可以提供一模一样的鞋盒。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院认为,鞋盒是商品包装,并非涉案商品的主体,即使存在瑕疵,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平台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法院不持异议,对于小郑以此为由要求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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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鞋”哄抬物价涉嫌违法


2019年4月,小黄在某二手交易网站上认识了“鞋圈大佬”小严,相熟后互相添加了微信。随后的交流中小黄得知,这位“大佬”在鞋圈资源很多,美国、韩国等地都有他的专业买手。“大佬”还给小黄发了很多图片,声称都是自己收藏的抢手鞋,不乏几万元一双的好货。小黄深信不疑,他发现“大佬”手中某些限量款球鞋的单价比市面上便宜了上千元。觉得其中有利可图,小黄立马发布了卖鞋广告,不到三个月时间,一共向小严转账“购鞋款”137万余元。但小黄的客户收到球鞋后,看到所谓的限量版球鞋居然是假货。至此,小黄意识到自己上当了。苏州警方经过调查核实发现小严根本不具有任何实体店股份,也没有向所谓的上游炒鞋商支付“炒鞋款”。最终,小严被苏州市虎丘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炒鞋”行为须承担市场风险,这看似是球鞋收藏者之间的个人行为,但大多是有目的的经营活动,实质上是经营者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乃至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电子商务法、价格法的有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因此,若“炒鞋”者的网上买卖行为并非零星小额交易,而是构成电子商务经营的,不仅需要登记,当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进行倒卖球鞋赚取的差价超过一定数额时,还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第四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为经营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七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销售、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服务,或者不履行规定的信息提供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第四十六条规定,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或者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因此,若球鞋网络交易平台利用价格波动进行证券化或期货化的交易,则有可能违反上述规定,受到相应处罚。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若“炒鞋”者串通买断货源,制造稀缺,哄抬价格,构成了上述所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则将依据价格法的规定,承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法律责任。


通常来说,参与“炒鞋”的消费者(投资者)往往是年轻人,收入有限,还有可能借助电商平台的分期付款、网贷等途径借钱投资“炒鞋”。如果市场崩塌,其带来的亏损很有可能远大于消费者的偿债能力,由此可能对消费者本人带来信用风险。


鞋是用来穿的,不是用来炒的。网络“炒鞋”有市场与法律的双重风险,面对乱象丛生的“炒鞋”市场,参与各方在球鞋消费和交易中要多一些理性,少一些投机。球鞋爱好者应理智买鞋,如购买之后出现问题要积极运用法律方式维权;经营者应通过正当的市场手段获得收益,共同抵制故意扰乱市场秩序和金融秩序的行为。(高雅 作者单位:北京互联网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