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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收取咨询服务费合法吗,融资服务费超过几个点是违法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法律咨询公司收取12万元法律服务费 法院判决其无权按律师诉讼代理标准收取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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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华(化名)聘请韶关某法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法律咨询公司)办理个人事务,但未要求法律咨询公司支付高额法律服务费12万元。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张华向法律咨询公司支付法律服务费1万元。但该法律咨询公司不服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案件已经生效。

2019年3月底,张华(委托人、甲方)因与案外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委托法律咨询公司(委托人、乙方)开展法律服务代理,并签订了《法律服务代理合同》,其中约定:“本合同签订后,无论甲方如何获得赔偿,均视为乙方成功为甲方获得赔偿;如甲方违约,甲方除支付3000元违约金外,还应按第五条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费由双方约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以下法律服务费:甲方赔偿超过15万元的部分(壹拾伍万元整)作为乙方的服务代理费;如甲方未按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合理费用……”。张华在《法律服务代理合同》下方盖章确认。法律咨询公司为张华提供法律服务后,向其索要代理费。但张华认为,法律咨询公司不具备按律师诉讼代理收费的条件,无权根据上述合同主张代理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他们就向法院上诉解决。

经审理,吴江法院认为,该法律咨询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担任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不从事诉讼代理、辩护业务)等。”。张华与法律咨询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代理合同》约定,法律咨询公司接受张华的委托,代为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超出赔偿15万元的部分作为法律咨询公司的服务代理费。法律咨询公司只从事法律咨询服务,却按照律师诉讼代理业务标准收取高额费用,明显具有规避法律监督的意图,阻碍建立规范有序的法律服务市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的《法律服务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收取服务代理费的条款无效。法律咨询公司主张要求张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代理费,但理由无效,法院不予支持。此外,由于张华在韶关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制定了交通事故赔偿方案,法律咨询公司确实为张华的赔偿支付了一定的人工,但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成本相对较低,法律咨询公司收取的较高代理费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考虑到法律咨询公司向张华提供的法律援助,法院酌情将法律服务费调整为1万元,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道

根据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340号]批复,“目前,除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并于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回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公民个人与他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不受人民法院保护”等。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公民代理旨在鼓励互助,不能从中获利。对于法律服务市场而言,执业资格准入有利于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在律师诉讼代理人的费用已经规范的情况下,公民代理人也必须规范,当事人在选择代理人时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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