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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创业贷款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持有《转业军人证》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

4.刑满释放人员。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5.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和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持有高校毕业证的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高校毕业学年的毕业生要进行个人承诺;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要进行个人承诺;

7.返乡创业农民工。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返乡创业农民工要进行个人承诺;

8.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

9.网络商户。持有网络经营的营业执照或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在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

1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贫困劳动力。

以上10类贷款人员在统计中,要分类区分,其中,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区分出其中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进一步区分出其中的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两类人员;10类借款人中,进一步区分出女性人员。要实现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精准管理、精准统计和精准查询,提高管理效率。

(二)小微企业贷款:提交申请时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小微企业吸纳的人员应不在其他单位就业。

二、降低贷款准入条件

(一)个人贷款条件

申请:个人创业需合法取得营业执照(承包租赁协议)或有效创业说明(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应不少于1年),可在经营地或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申请贷款。优先重点支持首次工商登记注册时间未超过5年的各类创业人员。

征信: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未偿还贷款,可申请国家扶持的贴息贷款;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没有不良征信记录,可申请地方扶持的贴息贷款。经办银行应做好贷款征信查询工作。

(二)小微企业贷款条件

申请:小微企业需合法取得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可在基层人社机构申请贷款。

征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没有不良征信记录。

三、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

个人创业(不含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申请国家扶持的贴息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财政全额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申请地方扶持的贴息贷款一年一还,可持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合伙创业或组织创业申请国家扶持的贴息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财政全额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申请地方扶持的贴息贷款一年一还,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小微企业贴息贷款一年一还,累计次数不超郑州创业贷款过3次,可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支持。

对已享受过国家扶持创业担保贷款的各类创业群体(含小微企业)可继续申请,累计不超过3次。

四、做好政策衔接

在2018年3月27日前已签订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借款合同,仍按原贴息政策进行贴息;在2018年3月27日至10月24日期间签订借款合同的,第三年按原合同由借款人承担贷款利息的2/3,其余部分市本级由财政承担,各县(市)、上街区自行确定;2018年10月24日后签订的创业担保借款合同,各级财政按照豫财金﹝2018﹞47号文件负担贴息资金。

五、强化部门职责

县(市)、上街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担保基金,建立健全担保基金补偿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贴息、奖补等资金,督促经办银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监测分析工作,将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分析用于贴息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县(市)、上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调查贷款贴息对象申报资格等相关情况,核定贷款申请人类别作出标识,对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政策培训;各担保机构负责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核查反担保情况、承诺担保,同时配合经办银行做好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并进行追偿;各经办银行核查借款人及相关人员的征信情况、项目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发放贷款并做好贷后回访、催收工作,配合担保机构追偿贷款,同时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监测分析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创业担保贷款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创业担保贷款数据填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

六、其他

(一)各县(市)、上街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地方扶持贷款的对象、条件、额度、期限、贴息、反担保、还款形式等。对超出中央规定的贷款贴息部分,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

(二)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豫财金﹝2018﹞47号)

2.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金﹝2018﹞54号)

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5日

郑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18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