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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类型,租赁项目的评估核心是偿债能力

人民网北京6月12日电(记者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央企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号文(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央企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回归租赁原点,立足主业和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充分发挥融资与金融融合相结合的优势,优化业务结构,发展直接租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效果。

针对央企附属融资租赁公司在尽职调查、租赁物业管理、资金投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通知》强调,央企附属融资租赁公司应规范售后回租,不得变相发放贷款。要完善尽职调查,夯实承租人信用,有效落实增信措施,建立重大项目风险控制部门专项风险评估机制,强化“第二道防线”作用。为进一步规范租赁物业管理,租赁物业应符合法律法规,真实存在。禁止将抵押财产、权属有争议的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权属有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财产。严禁将不可变现财产作为租赁物使用,严禁低价高价购买租赁物。同时,也要加强资本投资管理,禁止在违反国家防范重大风险政策措施的领域违规投资,禁止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原则上只能持有一家融资租赁公司(不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控制两家或两家以上融资租赁公司的中央企业要科学论证、统筹规划,业务相近、基本关闭的融资租赁公司要坚决整合或退出。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参股的股权,应审慎评估必要性,制定优化整合方案,对风险大、投资效益低、服务主业效果不明显的,应及时清退。新增融资租赁公司按照SASAC相关要求进行备案,融资租赁对主营业务控制能力弱、促进作用小的央企不得新增融资租赁公司。

《通知》表示,要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防范,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处置。央企所属融资租赁公司要切实提高化解风险能力,安全有序处置风险项目,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问责机制。

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央企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在服务集团主业、降本增效、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积累和暴露了一些风险和问题。《通知》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监管体系,对促进中央企业金融业务促生产、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