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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公司 联合创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定义、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以及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应注意以下政策指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可持续、审慎的市场化经营商业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与担保业务无关或者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并向国务院设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由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并凭执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合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员工。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但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表;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和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和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及相关材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业务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业务范围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