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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创业贷款政策 贵阳创业贷款

近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了贵州省重大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包括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障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励、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等。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对于毕业当年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高校毕业生应个人缴纳的部分。对离校一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后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未就业青年,边远困难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未就业中职毕业生离校后2年可扩大到2年。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为见习单位支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见习人员发放指导管理费。对见习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创业担保贷款

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新招聘人员达到现有员工的25%(100人以上企业的15%),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通过公益性岗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照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首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其余人员可不超过3年(以其首次被批准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求职创业补贴

在毕业年度,对低收入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贫困家庭和有劳动创业意愿的特困人员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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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外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


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合作社式扶贫车间”、苗绣特色编织等“居家式扶贫车间”、建筑业小微作业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可申请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500元/人。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自主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并带动就业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号)


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给予每月500元场地租赁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的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免费提供经营场地。


政策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8〕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