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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方案 采购方案代写

股票代码:603959股票简称:百利科技公告号。 2021-024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合同金额8亿元(大写:捌亿元整)的建设工程合同。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双方盖章、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预计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所有生产线设备、辅助和公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总价为8亿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6.97%。如果合同如期履行,预计将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湖南百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科技”或“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披露《百利科技项目中标公告》,公司中标湖南杉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能源”)《长沙基地二期工程动力锂电池三元材料建设项目》设备及生产线集成及配套供应商。2021年5月21日,公司与杉杉能源签订《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基地二期工程动力锂电池三元材料建设项目承包合同》。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查程序

《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公司与杉杉能源就上述中标项目签订相关合同。

二、合同标的及对方情况

(一)合同标的

1.业主:湖南杉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项目名称:杉杉能源长沙基地二期工程动力锂电池三元材料建设项目

3.项目位置:湖南省长沙市国家高新区金州区大道以北、汇智路以东

4.资金来源:业主自筹

5.项目建设内容:年产2.4万吨锂电池三元正极材料厂房及附属设施的设计及新建,所有生产设备的采购、供货及安装,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自动控制系统方案设计,硬件采购及安装,软件采购及开发,自动控制及远程控制,生产及控制数据的采集、提取及分析。国家有强制性资质、消防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要求。

6.合同范围:

6.1承包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环境评价、施工申请、施工及资料归档、生产线规划设计、设备采购安装、安全评价、特种建筑安装工程认证备案,即合规审批事项、施工组织管理。

6.2从项目竣工到调试、生产考核的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操作培训,组织并申请竣工验收。

(二)合同另一方

业主(甲方):湖南杉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代码:835930)

法定代表人:彭

地址: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麓谷路17-8号

注册资本:578,845,492元

nt-size:15px;">经营范围:新材料及主营产品的研究和开发,电池材料及其配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及其相关的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成立日期:2003年11月13日


控股股东:宁波甬湘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杉杉能源63.02%股份


注:根据杉杉股份(A股代码:600884)2021年5月21日披露的公告,杉杉能源股东宁波杉杉新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新能源”)、“甬湘投资”拟与 BASF SE(下称“BASF”)签署《股权收购协议》,宁波新能源和甬湘投资分别向 BASF 转让杉杉能源5.6192%和14.0246%的股权,BASF同时向其他小股东购买其所持杉杉能源合计31.3562%的股权。交易完成后,杉杉能源股东变更为:BASF持有其51%的股权,甬湘投资持有其 49%的股权。


根据杉杉能源及杉杉股份披露的相关公告,截止2020年12月31日,杉杉能源总资产624,942.07万元,净资产401,527.14万元,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87,432.64万元,实现净利润20,244.96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止2021年3月31日,杉杉能源总资产743,470.00万元,净资产412,003.73万元,2021年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23,379.33万元,实现净利润10,476.59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三、合同主要条款


发包人(甲方):湖南杉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包人(乙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同工期


1、规划设计、土建工程设计完成并通过评审的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前;


2、产线和公用设施设计完成并通过评审的日期为2021年9月30日前;


3、厂房、附属工程土建的开工日期为:2021年5月30日前,施工期共320天内,即2022年5月30日前竣工并验收;


4、全部产线设备、附属和公用工程设备等完成安装和调试,由发包人参与完成联调联试的日期:即2022年5月31日前。


(二)工程包干价款和类别


1、本合同项下项目的含税包干总价为:80,000.00万元(人民币大写:捌亿元整),其中:


1.1工程设计费为:人民币 845.00 万元。


1.2设备、材料采购费为(暂定):人民币54,098.48万元(含设备采购费、材料采购费、信息化费)。


1.3建筑安装施工费为(暂定):人民币25,056.52万元。


1.4鉴于本合同签订时,承包人仍未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土建分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承包人明确设计费用总额等的事实,前述各款中各分项包干价仍不能确定、且将影响适用税率的事实,双方将于不能确认前述各分项包干价的影响因素消除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确定。


(三)总包价格的调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2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或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确认调整项和调整项的合理金额后,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


1、以下原因可调增和调减总包价格:


1.1本合同项目的土建基础工程部分,超出地勘报告基础设计数据部分增加的工程;


1.2土建工程、公用工程和附属设施的土建部分经发包人要求并确认的设计变更而影响实际工程量时;


1.3降低土建和设备的主材质量等级、结构等时应调减价格;


1.4经发包人评估确认,可采用其他替代设备和系统时。


2、以下事项不得调增总包价格:


2.1因承包人设计错误和设计缺陷造成事实工程量、工程难度增加而增加的工程成本;


2.2承包人为达到中标目的而漏项、少计算工程量、少报或故意降低工程和设备报价的;


2.3因承包人原因,产线和附属工程及公用工程中匹配的设备性能和容量无法达到设计产量、或虽可达到设计产量但将增加发包人的运行和维修成本的;


2.4因承包人原因,设备联调联试和验收过程中设备的更换和整改损失;


2.5其他不能给发包人带来增加产量、节能降耗的变更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项目的设计/设备/材料/施工/安装等费用增加,调增总包价格。


(四)履约保证金和本合同价款的支付


1、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以银行电汇和承兑期不超过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并以此作为本合同生效之条件,履约保证金于本合同项目验收试车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2、本合同预付款


本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开具的注明为本合同预付款的全额财务收据正本、并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10%、扣除1000万元后的净额 ,计7000万元(人民币大写:柒仟万元整)。


3、本合同及依本合同成立的其他分类合同和协议项下的预付款和进度款按如下进度和时间节点支付:


3.1工程设计服务合同


3.1.1工程设计服务合同生效后10日内,预付设计费总额(工程设计服务合同总金额,下同)的20%;


3.1.2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取得有关部门的施工图纸审查合格的批复后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


3.1.3工艺及公用设施(流程图、布置图、安装图)完成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3.1.4其它专业图纸完成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1.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且项目投料试产验收合格后支付设计余款。


3.2分包施工合同


3.2.1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定土建施工分包人、与其签订有效的分包施工合同、且该合同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10日内,发包人按分包施工合同暂估金额的10%支付预付款;


3.2.2基础施工完成、达到±0时,支付至全部土建工程暂估价总额的20%工程款;


3.2.3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至全部土建工程暂估价总额的70%;


3.2.4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全部土建工程暂估价总额的90%;


3.2.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全部土建工程结算总价的97%;


3.2.6质保金3%于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支付;


3.2.7前述暂估价和结算价以双方书面确认的金额为准。


3.3设备和材料采购、安装施工合同和协议


3.3.1本合同项下除工程设计服务合同、分包施工合同外的其他合同和协议均归入本类合同和协议,并按下表中的约定付款:


3.3.2如遇需要付全款方可发货的进口设备、虽为国产设备但无法替代且该设备供应商可不受3.3.1款中的付款比例,以及改变付款比例和方式后能有效降低单项采购成本、且该等采购成本降低由发包人受益时,可不受上述付款比例和进度的限制,该等付款比例和进度的调整由双方书面确认。


4、发包人的付款方式:


4.1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服务费以银行电汇的方式支付,其他款项均以承兑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


(五)不可抗力


若任何一方遭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说明不能履行合同的证据和理由,双方将就本合同的继续履行、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终止本合同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六)合同解除


1、发包人有权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向承包人发出有效通知后,可单方面解除、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合同:


1.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建筑工程、各单项公共和附属工程、单项设备采购和安装延期 60 天及以上、本合同项目总工期延期 90 天及以上;


1.2承包人经营情况恶化、资不抵债或破产、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承包人有权在以下任一情形下,向发包人发出有效通知后,可单方面解除、全部或部分终止本合同:


2.1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付款延期或停工 60 天及以上、本合同项目总工期延期 180 天及以上;


2.2发包人经营情况恶化、资不抵债或破产。


3、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但承包人应支付给发包人的违约金应在前述结算时一并扣除。


(七)违约责任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项目总进度延误的,按该延误给本合同造成的工期影响顺延工期。


2、因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等造成的工期延误按合同约定处理。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争议和未尽事宜由发包人、发包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时,则各方均应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


1、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协议、文件、责任书等中的诉讼管辖地约定与本合同的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且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日止。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 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80,000.00万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6.97%。如合同按期履行,预计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 本项目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为本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客户形成依赖。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能存在因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市场环境、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实施或全面履行的风险。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