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字[2017]1926号)有关要求,责成有关单位申报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特制定本申报指南。具体如下:
支持方向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1.2018年重点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2.2018年重点支持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2018年重点支持符合认定标准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支持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2.2018年重点支持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平台服务奖项目。
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
1.中小企业融资租赁
对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机构,对单户融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收费标准的融资租赁业务,给予适当奖励。单个融资租赁机构每年获得的激励资金最高不得超过500万。
2.小微企业融资担保
对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单户500万元(含)-800万元(不含)的融资性担保业务,按担保金额的0.5%给予奖励;担保金额的1%给予单户500万元以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奖励比例按担保业务奖励比例减半。单个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每年获得的激励资金不得超过1000万元。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1.建设补贴项目
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其中,场地和基础设施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相应总投资的10%,服务设备和信息化改造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相应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服务奖励项目
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平台,根据服务绩效及相关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给予50万元奖励。
申报条件
提示:详情请点击“阅读原文”。
申报方式及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征集公告和申报指南的要求,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登录项目申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项目申报。
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初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奖励项目除外)。初审通过的项目,由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书面推荐意见后,统一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2018年3月,《关于筹集北京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发布。请做好相关准备,并及时关注我们网站上的通知。
市经济信息委应当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开展各区报送的复杂项目
核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投资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对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项目出现重大问题导致无法继续运营或无法完成原定项目目标的,严格按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额项目资金项目调整(变更)、终止和资金收回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经信委发〔2017〕92号)的要求,开展资金项目调整(变更)、终止和资金收回等工作。对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项目竣工运营1年后,项目绩效目标未达成,除结合项目实际投资情况按比例收回相应中小资金外,收回资金不得低于如下标准:绩效目标完成不足50%的,应收回全部中小资金;绩效目标完成50%(含)但不足80%的,应收回不低于20%的中小资金;绩效目标完成80%(含)以上,且投资基本完成的,可不收回中小资金。
采取前补贴方式的中小资金项目,严格按照《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大额项目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经信委发〔2017〕93号)的要求,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三)建设补助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四)服务奖励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提示:详细内容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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