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评论员金泽刚
近日,一起以营利为目的出售公共企业信息的案件被检察机关根据《民法典》认定为非犯罪,引发关注和讨论。
小吴原本是一家公司的业务员。为了凑够婚礼的钱,去年5月至7月,他在天眼查、奇查查等网站上下载当地企业的公开工商登记信息,整理出售,卖出1.8万余篇,获利1万余元。2020年7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小吴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年11月,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2017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被收集人同意,向他人提供依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第三条,公安机关认定小吴的行为涉嫌犯罪。
检察院认为,刚刚生效的《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对自然人披露的信息或者依法已经披露的其他信息进行合理处理的,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侵害其切身利益的,除外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今年1月初,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公安机关撤销了该案。
原来,“两高”司法解释中的定罪门槛是“未经同意”,而《民法典》则明确了合法披露的信息必须“明确拒绝”才能构成违法侵权。如何应对司法解释与民事基本法的“神仙打架”?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从旧从宽”的原则(即新法处罚较轻的,应当适用新法)。但这指的是新旧刑法规范适用的比较,而不是不同法律之间的比较。然而,在立法中,也有法律效力的比较规则。司法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效力明显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典。两者如有冲突,应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不要说民法典的最新规定。
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信息已经成为公民的重要财产利益。我国采取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的综合保护方式。但由于不同立法和司法保护的侧重点不同,《民法典》与司法解释可能存在差异。民法重在平等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使用,刑法重在打击严重侵犯个人信息法益的行为。
本案企业公开信息中的公民信息是指企业依法或者因经营需要公开的信息,一般包括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等个人的信息。限制这些信息的流通和使用违背了本信息披露的目的。企业发布个人信息也是个人利益转移公共利益的结果。因此,合理利用这类信息是在普通人的预期之内的。这种公开个人信息的使用不被民法追究,刑法的介入涉嫌用高射炮打死蚊子。
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将对我国刑事法治产生广泛影响。就维护公民人身权益而言,如果在民法上不构成违法性(如侵权、违约),就不能构成需要处罚的刑事犯罪,这是司法机关必须把握的边界。在法律体系中,刑法毕竟是支撑法,其基本性质必须保持适度。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