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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业的利弊,合伙创业的注意事项

合伙是一种具有灵活的出资方式、出资人和财产转移的公司组织。总的来说利大于弊,所以成为了很多年轻创业者的创业方式之一。

一个或十个优点

1.合伙人构成灵活,既要求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也要求在认缴出资额限度内承担责任的有限合伙人。两种类型的合伙人在出资、转易和质押方面存在差异。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2.普通合伙企业不限制合伙人人数上限;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的出资人(股东)相同,上限为50。

第14条和第61条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

3.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公司股东和有限合伙人所不允许的。

第16条和第64条

《公司法》第十四条

4.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但是,有限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第二十七条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利于保持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有限公司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需要转让股权)。有限合伙人可以提前30天通过其他合伙人,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更灵活。除非合伙企业另有约定。

第22条和第73条

《合伙企业法》第71条

6.合伙企业作出决议,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一人一票、合伙人一票、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避免完全由出资额决定;但是,有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而不是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

7.除非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独自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有限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本条非公司普通合伙人及股东所允许。合伙企业对有限合伙人没有竞业限制要求。

《公司法》第71条

8.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较少的出资控制合伙企业。除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机构、社会团体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居民企业和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合伙事务或者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68条

9.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作为税务透明主体,所得先分后缴,以合伙人的名义缴纳。合伙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按照个体工商户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的,应当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其个人合伙人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避免有限公司先向企业征收

业所得税,再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时,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10、合伙企业管理相对较松,各地存在较多税收洼地。各地通过税收核定、减免,合伙企业税收负担较纸面更低。且洼地并非仅仅存于新疆、西藏等经济欠发达地区。


二、三大缺陷


1、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和所投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法人合伙人不能如有限公司股东一样,作为税后收益,免征所得税;同时,合伙企业的经营亏损,法人合伙人不能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营利、在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2、合伙企业未明确可以作为重组当事人,享受特殊重组递延纳税优惠。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3、合伙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不能如居民企业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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